1、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
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
3、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4、。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
5、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