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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会.docx

1、 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会 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为全面深化改革履职尽责 ——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形势下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示和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

2、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干部要原原本本研读全会各项文件,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依宪依法从根本上消除人大工作中的“党委化”和“行政化”,切实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到地方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推动“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履职尽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消除人大工作“党委化

3、 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从而正确地发挥作用、实施权力、履行职责。这是根本原则,不容动摇。但是,当下有不少地方党委多习惯于证明正确、合法和有效,若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指出失误、不合法和由此产生的负效应时,往往就会听到,“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发展”,“要坚持改革创新,敢于破除束缚发展的条条框框”等。在这样的语境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成了与党委决策不一致的意见,就有不积极支持发展之嫌,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能充当“第二政府”,地方人大工作实质的“党委化”。所谓地方人大工作“党委化”,就是地方党委代替

4、人大常委会,采取指挥、命令的方式,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地服从,无所作为,时时处处、大事小事向党委请示、报告,总想借用党委的权威,直接由党委来做地方人大工作。透过地方人大工作“党委化”的现象,不难发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说到底,是党委在监督;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呼声,实际上是在呼唤党委来做人大工作,对党委而言,是权力向人大常委会的转移,对人大常委会而言,是想借用党委的权力。地方人大工作有没有力度、效果显著不显著,取决于党委的重视程度,即权力的转移程度,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上,除了具体的组织工作外,基本上是难于作为的,都是听从顺从党委意见来做的。当下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方

5、党委书记也染上了薄熙来一样的病菌,只能唱和,不能反对,只能赞美,不能批评,只能“谄媚”,不能监督,虽说是党委领导,但实际是书记一人领导(即“一元化”领导),书记说了算,书记不同意不支持,地方人大工作是很难开展的。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的高潮,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上来,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人大工作“党委化”现象,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那么,如何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呢。这不光是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而是全党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理解权力的问题,必须弄清楚3个概念,即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不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能把人大工作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挟制度以强化自身的权力,一说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认为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凭这个和党委、各方争权力、争地位。要依宪依法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

7、治方向,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把力量凝聚到全面深化改革上来。要深刻认识,虽然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在性质、职能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又都有所不同。党委与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区别,决定了党委既要对人大工作起领导作用,又不能以党委代替人大常委会或采取指挥、命令的方式,而应通过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然后变成人民的意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会第2页 志。如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这样,作为地方党委对凡是属于地方性的、要求本地区人民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应以建议的方式通

8、过法定程序向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作为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党委提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建议,在审议过程中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和修改意见,这既可以使党委的有关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更加完善,避免出现大的失误,又易于使党的政策和主张被人民接受。又如地方各级党委向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应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免。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有一个如何妥善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关系问题。就党委而言,应当慎重考虑向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推

9、荐重要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出的重要干部人选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而言,则应尊重党委的推荐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办事,有条件的要对拟任干部搞好任前考察。 二、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消除人大工作“行政化” 所谓人大工作“行政化”,就是指在地方人大工作中背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的民主程序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沿袭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决定问题、开展工作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直接主抓某项具体经济工作。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长期具体主抓某一方面的经济工作,担任某项重点工程的总指挥、某项具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不少地方以“经济工作是全党的

10、中心工作”为名,将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党政领导捆在一起,分片包干,负责指导督促一个系统、一条战线、一个乡镇的全面工作;在社区建设、文明创建、招商引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中,人大常委会领导也是直接参与,分管一方。二是沿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方式。常委会会议讨论问题、审议工作、决定事项时不是严格按照议事程序的要求,尊重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而是由常委会负责人拍板定音;一些本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则由主任会议所代替;政府、“两院”一些本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采取邀请常委会个别领导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的方式代替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决定。三是事无巨细,有“求”必应。在常委会审议议题

11、的确定以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内容的选择上,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背离“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疏于围绕那些事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在确定审议议题和监督事项时被某些部门的要求所左右,纠缠于具体的事务圈子之中,对一些属于政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大包大揽,或对某项具体的行政工作直接发号施令,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具体要求,充当了“第二政府”的角色,或未经一定程序而直接插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个案,使地方人大常委会严肃的监督活动演变成了为部门工作和部门利益代言的场所。人大工作“行政化”,无疑对人大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它

12、混淆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职权区别和职责分工。其次,影响了人大常委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再次,干扰了政府、“两院”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湮灭了权力主体,挫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消除人大工作中的“行政化”。人大工作中的“行政化”本质就是背离了权力主体,抛开了人大工作的基础。要从根本上消除人大工作中的“行政化”,必须改变地方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习惯了的“我命题,你作答”的思维定

13、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尤其要努力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闭门造车”确定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作法,在确立常委会工作重点时做到法定议题、代表意志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并重,注重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中寻找和确定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同时,要把提高代表素质,培养代表政治热情,增强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方法,畅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两条渠道,以保证人大代表名至实归,能够真正担负起管理国家事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增强作为意识对于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十分重要。但这种作为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于职责范围的事必须抓好,而对于职权范围以外

14、的事要少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失职,不越权。新的形势对人大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从更高层次把工作重心放在讨论决定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保证改革发展规划和措施的严肃性和连贯性;围绕经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上来。要始终坚持“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工作原则,摆正决定权、监督权和行政权、处置权之间的关系,不要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 三、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人大工作统一到法律和制度程序上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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