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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实施方案.doc

1、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切实搞好专科阶段(高中起点)各项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关于教学模式与教学媒体   (一)教学模式   1、设计原则: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种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的功能,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和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习 需求,本计

2、划为高中起点的专科段和专科起点的本科计划一体化设计。   2、模式构想: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科阶段培养目标及业务培养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包括VCD)、IP课件、CAI课件等教学媒体学习资源开展个体化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函授辅导、网络教学、网上讨论板、电子信箱(E-MAIL)、VBI、电话和双向视频系统、电视直播课堂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二)教学媒体    1. 教学媒体的类型、功能及其内容   (1)文字教材   ·文字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媒体的核心,是传递教学信息及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的基本依据,在整个教学媒体体系中居于

3、基础地位。   ·文字教材应当全面提供课程教学与学生自学所需要的各种基本信息。不仅应当明确课程的教学要求,系统阐明课程的教学内容,而且应当为学生提示学习方法,介绍和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案例等教学参考资料。   ·文字教材既可以是“合一式”,也可以是“分立式”。“合一式”文字教材应当将教学基本内容与自学指导内容以及参考资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模块化设计;“分立式”文字教材则应当将主教材与辅助教材内容有机衔接、相互配合。   (2)音像教材(含VCD光盘)   ·音像教材(含VCD光盘,下同)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进一步阐释与必要补充。起加强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的作用。   ·音

4、像教材的内容应与文字教材内容密切关联,但不应简单重复。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自学较   为困难,需要教师加以必要归纳、概括、提示或者解释的问题。   ·音像教材一般应采取重点讲授式或者重点辅导式;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的音像教材应尽可能增加案例讨论、专题辩论或模拟法庭等方面的内容,以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   ·音像教材的形式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适当确定。适于利用画面形象的内容,使用录像方式;通过录音方式即可达到教学目的的,使用录音方式。   (3)IP课件   ·IP课件是在网络中运行的,集视频、音频与文本于一体的适合学生自学的课件,也包含光盘版。   ·IP课件的内容应与文字教材内容密

5、切关联,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进一步阐释与必要补充。其优点在于可随时进行内容更新。   (4)CAI课件(含网络版)    ·CAI课件即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分解与细化,起帮助学生自学、加强学生自我练习与检测的作用。   ·CAI课件的内容应与文字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应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多角度分解与细化,为学生提供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开展个体化、交互式学习的途径,强化学生的自我练习与检测。   ·CAI课件的形式既可以是光盘版(CD-ROM),也可以是网络版课件,便于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灵活选择。   2、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1)面授辅导   ·面授辅导工作原则上由各试点

6、分校组织实施,中央电大和省电大予以相应的指导。   ·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应适当安排面授辅导,由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或者组织进行疑难案例分析与专题讨论。通过师生之间面对面的教学与交流,达到启迪思维、学习知识,培养综合能力的目的。面授辅导时间不宜过长,每学期每门课程的面授课时按照每学分不超过7个学时计算。   ·面授辅导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详见后文〕。   ·面授辅导的方式及时间由各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2)函授辅导   ·函授辅导由中央电大、省电大和试点分校共同组织实施。   ·函授辅导形式为报刊、信件。   ·函授辅导的内容应当包括:学习方

7、法指导,课程重点、难点、疑点阐释、练习与自测、学科发展动态介绍以及期末复习指导、问题解答等。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的期末复习指导意见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下发。   (3)VBI   利用VBI接收技术,将广播电视与计算机连接起来,使没有上网条件的地方电大(站),利用CETV-1电视频道接收除一般数据广播信息外,还可接收大量不断更新的电大教育、教学信息。并能随时下载信息。    1. VBI信息内容由中央电大制作提供,地方电大负责资源的合理使用。    2. VBI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信息、课程辅导、自测练习、期末复习。有关教学内容每学期每门课至少保证2-3篇辅导性文章。   (4)电话和双向

8、视频系统    1.中央电大与省电大、试点分校应设立教学热线电话,定时进行答疑和教学信息反馈。中央电大文法部教学热线电话:66412233—1217、1219。省电大文法部教学热线电话:0551-3629157。   2.中央电大、省电大将与试点分校逐步开通双向视频系统,进行师资培训、疑难问题和案例的讨论、教学辅导等。    (5) 电视直播教学    1. 对必修课程中央电大每学期组织二次以上电视直播教学,适时安排。主要内容有教学信息,疑难问题解答以及法学最新动态专题讲座。试点分校必须及时组织收看。 2.省电大将组织重点课程的网上直播教学。分校也应根据条件制作一定的直播节目。  

9、  3. 电视直播教学可与双向视频系统、网络融合,开展实时教学。   (6)网络教学(包括网上讨论、电子信箱等)   为配合电大开放教育的教学改革,将建立以中央电大为中心,省电大和试点分校为依托,在已有硬件的基础上,借助电大网络教学平台,建立一个分布式网上虚拟校园,利用各校的校园网和多媒体教室,将以因特网为媒介,IP课件、网络版CAI课件为主要网上教学媒体,通过教学网页、网上讨论板、E-mail信箱等网络信息传输手段,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中单向传播和师生交互不足的局限,为学生、教师提供一个在线自主学习与个别化教育的环境,形成一个以学生为中心,师生可以交互反馈的,具有丰富教学资源与较为完善的网

10、络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网上教学模式。   该模式由网络教学环境系统、学生在线学习系统和教师在线辅导系统等三大模块组成。其功能将通过电大在线教学平台加以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学生可通过登录上网学习。   ·网上提供教学计划、教师名录等资料,以供查询、录入,及时发布教学信息、学科动态,以便师生及时了解。   ·网上包括专业和课程开设及安排,学习目标,要求,学习方式指导以及课程内容的辅导。   ·网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已有音像教材,开发配备IP课件及网络版CAI课件,对文字教材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演示模拟法庭,加强自检自测,强化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学生可根据学习的需要,有选择、有重

11、点地进行学习。   ·网上讨论板主要提供实时与非实时的讨论,增强教学的交互性。学生和教师可以在讨论组   里提出或解答问题。   ·E-mail信箱:设立专门教学信箱,用于收集问题,适时答疑,亦可布置、检查、改作业。   ·网上案例、模拟法庭:提供法律实例及法庭模拟演示,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   ·网上习题与习题库:提供适量习题或试题,供学生进行自学自测。教师可以录题、出题、改题。   ·网上考试提供在线考试系统,建立试题库,以供学生随时、随机考试。   ·建立网上图书馆,存放课程相关学习资料,供师生查询;链接法学教育类站点,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帮助学生查找、学习相关的法规

12、法条等,扩展知识,开阔视野。同时适量提供图书订购,方便学生购买资料。   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通过教学网络了解教学内容,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制订学习计划,选择学习方式,确定学习内容,独立练习、完成作业。通过讨论组和电子信箱向教师提出问题,也可参加网上讨论。通过复习和自我测试对自己进行学习评价,并及时调控,从而完成学习过程。   教师通过网络组织教学,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利用讨论组或电子邮件对学生进行实时辅导、答疑,针对学生的问题提出建议,通过网络开展师资培训。   该系统将紧跟教学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供教学资源,学生可自我调整学习进度,随时提问,双向交互。力求内容生动、简

13、约、实用,注重训练,协作学习,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学会自我调控,丰富学习资源,扩展学生视野。 省电大将积极组织相关网络资源,分校也应组织自己的网络教学资源,并引导和督促学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自主化学习。   二、关于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一)教师队伍的配备   各试点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教师队伍,负责本地区范围的法学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每门法学专业课程均应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职主持教师和专兼职主讲教师(教材主编)、辅导教师:   1.主持教师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开展网上教学工   作的能力;熟悉电大教学特点。   2.

14、 主讲教师(教材主编)   具有法学专业本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口头或文字表达能力。担任主讲教师者应当普通话流畅。语音清晰。   司法实际部门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审查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者,可担任部分专业性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或教材主编。   3. 辅导教师   专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在电大或者普通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及司法实际部门从事教学、科研或司法实践工作。   

15、二〕 教学媒体的编制与使用   (1) 必修课程的教学媒体由中央电大负责组织编制,限选课程、选修课的教学媒体将选用中央电大所提供的统设服务课或由省电大组织编制、选用。   (2) 教学媒体编制人员的资格、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央电大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   (3) 本专业所开课程其教学内容和要求均需达到高等教育本科水平。   (三)教学全过程控制    1. 教师培训   各试点单位法学专业课程的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均应参加培训。   中央电大负责组织对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的教师培训。省电大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辅导教师的二级培训,并相应对选修课辅导教师进行培训。   师资培训的形式应

16、视情况适当确定。既可以采取召开培训会、举办培训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双向视频系统或者下发培训资料等方式进行。   师资培训的内容包括教学要求、阐释课程重点、难点,介绍多种教学媒体的使用以及学生开展   自主学习的方法。    2.学习指南   学生入学时各试点单位应对学生所学专业内容、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学习方法、计算机操作技能进行指导。每门课程开课前,中央电大、省电大和各试点分校应通过一定方式给予必要的课前指导。   课前指导的内容包括课程的总体设计、教学要求、教学媒体及手段使用、学习方法。   3.集中辅导   中央电大和省电大通过电视直播教学、双向视频、网络教学系统

17、以及函授等方式对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辅导。   各门课程每学期组织1-2次的集中辅导。   4. 平时作业   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均应安排两次以上的形成性考核。   必修课的形成性考核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试点单位安排。形成性考核通过函授等渠道加以布置。试点单位负责落实本地区的形成性考核工作,并组织作业批改和成绩核定。   形成性考核的形式视课程内容具体确定。一般可采取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综合测验、法庭旁听、实践教学或模拟法庭和期中考试等方式。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未完成作业者,均记为0分。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计入总成绩,形成性考核的平均值按2

18、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其中统设课必须含中央电大统一布置的作业成绩。如果各试点单位自行安排的形成性考核在两次以上,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次的作业计入形成性考核成绩。   5.课程考核     各门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均由形成性考核与课程结业考试共同组成。无形成性考核成绩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必修课程的课程结业考试实行闭卷或开卷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命题,内容较为稳定的课程将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法学各门课程考试试卷均采用百分制。卷面成绩按8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形成性考核的折算成绩与卷面折算成绩之和满60分者视为达到课程考核及格标准,可取得相应学分。

19、   闭卷考试试题的类型应视课程的性质及特点具体确定,一般应不少于四种,如:论述题、案例分析题、问答题、名词解释题、选择题、填空题等。   命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本学科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法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巡教巡考   省电大负责组织对各试点分校的教学及考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平时作业及实践环节教学安排,掌握教学信息反馈情况。   二、关于集中实践环节   1.专科阶段学生均应参加集中实践环节的活动。   2.省电大将根据中央电大统一要求指定具体要求,由各试点分校具体组织实施。   3.集中实践环节的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模拟法庭、法

20、律咨询、实习等形式,也可以采取社会调查、专题辩论等形式。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法学专业实践特点建立固定的模拟法庭场所,其模拟法庭的规模应能满足试点单位的教学需要。   4. 集中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者不得毕业。   5.集中实践环节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学生基本学完规定的毕业学分之后。   三、关于毕业论文   1.专科阶段学生均应撰写毕业论文。   2.省电大根据中央电大统一要求制定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各试点分校具体组织实施。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将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 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毕业论文学分者不得毕业。   4. 毕业论文的撰写时间应安排在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和集中实践环节学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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