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认真学完新修行政诉讼法网络课程,意犹未尽,感慨良多。多处曾经在学习与备考中要求特别注意的知识点被修正甚至完全改变。其中包括:1、调整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2、拓展合法性原则的内涵;3、扩大受案范围;4、修改中院管辖范围,增加跨行政区域管辖;5、完善对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6、明确复议机关的诉讼地位;7、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制度;8、采用判决类型化回味着这些重大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立法者们在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深刻、全面地认识。其一,从近代法史来看,我国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与创新。行政法也不例外。而在移植的过程中,难免存在理解的差异。随着
2、研究的深入,人们对被移植的法律包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就会有更加透彻的把握。譬如这一次对合法性原则内涵的拓展,还有在立法目的中提出“解决行政争议”功能,就把握了行政诉讼的实质,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审理范围,听取两造意见,从实质上化解争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所以,由此才能衍生出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规定。也就是说,合法性价值是行政诉审判的首要、核心价值,但不排除合理性、合约性审查从属存在。其二,从法律的实践来看,公共政策的变化与在实际审判中遇到的困境都会推动立法者寻求更加有效的方式使法律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十八
3、届三中、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的助力,为修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使得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官民平等的道路更为顺畅。因此,立法目的也顺应了大的社会环境。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催生出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便促成了此次修改。想起当年初识法律,法理学的老师告诉我们,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的相对稳定性,尤其是法律原则。那时,可能对于它“稳定”的认识更多,而忽视了对“相对”的这一程度性措辞的理解。同对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信仰一样,也笃信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其实也应该想到,正如“意思自治原则”会受到“诚实信用、公序良
4、俗原则”的制约,“合法性原则”的贯彻也需要考量公共利益等因素。所以,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是跟随社会的变化与认识的深入在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次的修正,的确对我原有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也因为这种笃信,再加上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在学生生涯乃至工作这一年中,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都显得有些笨拙与机械。在整个行政诉讼法课程中,几位老师也是新行诉法修订工作的参与者,一再强调应当合理运用目的解释灵活适用法律,避免在实际审判中的僵化与机械。这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行走在法律的道路上,来不得半点懈怠。必须要不断地学习与运用,才能破除固化的思维,接纳新的观念,并适时作出修正。上述对新法修改之
5、处的拙见也需要经过不断地实践作出更正,肯定存在理解不到位甚至错误的地方。这一次学习,既更新了原有的知识体系,也让我更进一步地认识了日日夜夜接触的法律。它跟随时代的变更与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做出修正,原来坚持的理念有其历史的价值,修正之处则是进步与突破,是现实的存在。正如人生,我们作为个体也是在不断地否定与冲破自我中成长。成长,可以孤独,可以试错,可以倔强,但不可以放弃学习的能力与对未知的信仰!我们所处的环境在不断变化,坚持学习才不会止步不前、固步自封;相信与探寻未知,才能获得更好的突破与认知。难,总会过去;阳光,总会照进梦想!想起入门第一天,导师对我们的教诲,“学习法律,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对于法律的学习,永远在路上;对于人生的探索,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