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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暂行办法6.doc

1、晋城市城区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 暂 行 办 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从2012年1月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保险。 第三条 我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单位为晋城市城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为社区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

2、社保机构。 第二章 参保原则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应参尽参的原则。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严格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男46周岁以上、女41周岁以上,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四项保险,养老保险可尊重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领取养老补贴。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财政补贴年限为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凡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部分交到指定帐户,区里再进行配套补贴。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不重复参保的原则。社会保险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

3、保障号码,不能重复办理。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在职在岗办理的原则。 第三章 参保对象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参加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按社区性质、人员身份进行资格确认。参保对象指以下两类人员: 1、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班子成员。企业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除外。 2、专职社区工作者。指有统一的招录用手续,由区财政发放工资,下派到各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办理程序。由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统一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四章 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4、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每年缴费基数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其中财政承担20%,个人承担8%。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帐户,财政缴纳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财政承担6%,个人承担2%;大病医疗保险每年缴纳96元,其中财政承担60元,个人承担36元。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3、失业保险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其中财政承担2%,个人承担1%。 4、生育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全部由财政承担。 5、工

5、伤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个人不缴费,全部由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将社区工作者参保人数审核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承担比例,按年配套补贴资金。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继续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参加基本医疗保

6、险的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补缴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发生工伤时,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保险接转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

7、会保险,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每工作一年,享受一年的财政补贴,离职离岗后,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接续社区工作者参保。本人不愿意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可尊重本人意愿,仍按原来的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能按照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本人不愿继续缴费的,财政缴纳的20%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能领取,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8%的账户部分;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

8、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达规定年限,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参保工作和日常管理由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街道、社区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办理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社区工作者的参保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试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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