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第4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5条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
2、机电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
3、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2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接责任。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