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8-07-01,#,律师实务,李正华 丁春燕 编著,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代理,重点问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审行政诉讼代理,第二审和再审行政诉讼代理,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相关概念,(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由法院主持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使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因为提起诉讼的主体为公民、法
2、人或其他组织,而诉讼的对象为行政机关,通常被称为“民告官”。,(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
3、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可称为“行政立法”。,一般而言,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只可申请在诉讼中附带审查,而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是诉讼法中的一种,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需要遵守的原则。,(二)独有原则,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
4、层次的含义。,首先,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对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审查。其次,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等内容,极个别情况才对行为的合理性做出审查。,2.,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途径,但司法救济具有终局性。,但极个别情况下行政复议具终局效力。,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能当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第二节 一审行政诉讼的代理,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指的是认为行政主体的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诉讼。,(二)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声称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共同诉讼人,行政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为两个以上或被告为两个以上的 又或双方都是两个以上的
6、行政诉讼。,(四)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原告和被告的行政诉讼活动展开后,介入到该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与原告和被告开展的诉讼以及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会影响到其利益,介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类型:,1.,侵害人作为第三人,:,侵害人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为涉治安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2.,被侵害人作为第三人,:,同样发生在涉治安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3.,确权案件中的权利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确权而得到权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在争执中的另一方称之为权利异议人。权利异议
7、人对行政主体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权利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裁决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赔偿或补偿纠纷进行裁决时,若一方当事人认同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同裁决结果,当不认同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时,则认同的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行政处理案件中的未起诉人,:,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若其中某个或某些被处罚者不服提起诉讼,而其他人没有起诉,这没有起诉者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应当注意的事项,(一)确定是否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
8、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要有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目前主要有六种情形。,(二)确定是否法院受案范围,1.,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13,种情形(包括兜底条款)。,实际上该条只是列举性规定,并不是穷尽性规定,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情况,且不属于法院不受理范围的案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3,条,列举了,4,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规定了,10,种情形。,(三)确定被
9、告,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不复议的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共同行政行为的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委托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
10、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确定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中的内部分工和各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中的权限划分。,1.,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间在手里一审行政案件中的分工。,2.,地域管辖:,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区域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管辖权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在管辖权处理上的行使。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五)收集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1、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六,),注意起诉期限,公民、法人
12、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二审和再审行政诉讼的代理,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一)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
13、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2.,上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或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结果生效前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行政案件的行为。上诉是启动二审程序前提,没有上诉就没有二审。,(二)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特殊程序。原审法院的院长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提出抗诉,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改变原判决。,2.,申诉,:
14、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二、代理行政诉讼二审的注意事项,(一)上诉的期限,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若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上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二)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标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按其他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三、代理行政诉讼再审的注意事项,(一)申诉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申请规定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二)申诉的标的,申诉的标的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三)申诉的对象,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