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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doc

1、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发布: 点击次数:2243 发布日期:2007-11-4 黄理工发[2007]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学生所属教学部门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的学生达到专业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应等级。 4、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 5、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6、具有一定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要求之一者; 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

3、证者; 3、在校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又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者; 4、受到刑事处罚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者; 6、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经补考合格者。 第五条 在校间因学习行为原因受过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但认识态度好,确有良好表现,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或记过后,被评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2、受记过以上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或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

4、以上,且受处分后曾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3、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后在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审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毕业时,须填写《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教学院根据上述条款将已交申请表的学生历年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成绩等情况,分别汇总造具名册,并填写《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名册》、《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条件严格审查,并在申请表、统计表及汇总册上签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姓名,加盖学位分委员会公章后连

5、同《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名册》、《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下同)复审。 3、统计表中不授予学位原因栏,属受处分的要填清处分原因及类别、处分决定下达日期;属成绩原因的要详细填清不及格课程、注明补考结果。 4、院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为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应届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 凡我院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

6、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2、6款条件,达到下列要求并报省学位办同意,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要求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合格的标准为:一次通过,平均成绩达到70分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5分。 3、非英语专业成教或自考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参加湖北

7、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成教或自考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达到省学位办相应要求。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要求1,2,6款之一者; 2、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要求之一者; 4、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有三门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记录者(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有二门课程不合格)。 第十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本院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

8、有关表格。 2、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受理申请后,向院学位办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院学位办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对院学位办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授予学位。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成教或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对往届成人或自考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者,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原因授予学位,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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