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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1、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l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

2、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要有机地衔接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和执行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分类施救机制,实现程序化、科学化管理。 二、试点的内容 (一)认真进行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现状,决定由14个市州的市辖区、县级市和部分县先

4、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地方选择2—3个单位为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示范单位。已经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

5、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

6、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原则上,同一城市辖区、同一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补助标准应相对一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

7、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张榜公示制度,定期将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员、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医疗卫生服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协商,按照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具备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原则,确定为当地救助对象

8、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被确定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并自愿为救助对象减免有关费用和提供有关优惠优质服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困难,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市州

9、和试点县市区都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试点单位要在2005年7月底前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9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2005年底,各试点单位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各市州民政局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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