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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公布.doc

1、《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公布   提供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提供时间:2010-1-27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扩大会议暨第二届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

2、计奖即“建设部部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国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其评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必要时可设置特殊贡献奖。     各级别奖项的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1/3,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按1:3:6。表扬奖数量视具体情况设定。         第四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得“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评选部分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五

3、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并按照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强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七条 评选范围: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项目。         第八条 全国优

4、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特殊贡献奖: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条件下,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业绩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持有相应等级的国家或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资质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法人单

6、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规划设计项目,局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城乡规划研究项目应体现对同一层次城乡规划或下一层次城乡规划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获得省级评优二等奖以上申报项目的择优排序推荐名单等。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由申报单位向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协会)申报,经核实后,由省级规

7、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协会)将申报材料统一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推荐报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有关通知规定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应由牵头单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附合作单位同意证明材料按规定办法申报。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同一单位申报数量不宜超过10项。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应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已申报或参

8、加其他部以上级别奖项评选的项目不予受理。     在历届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应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独立完成或者中外合作完成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与国内设计单位一致。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建立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9、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按照《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组由组委会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专家库中遴选的部分专家组成。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20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规划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年龄不限。     监审组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地方规划协会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     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委为省级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分;     (二)评委不参加本单位项目

10、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负责人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委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本专业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和中国城市

11、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会议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第十八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组委会的终审意见,批准并公布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         第十九条 对于缓评项目,组委会将出具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向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条 对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

12、二十一条 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的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5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及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取消单位和个人下次申报资格,并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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