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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案例.doc

1、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自残诈父 16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和其父生活在一起,各人所有财产和共有财产没有也不可能进行严格区分,而家庭成员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2、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为避免刑罚的机械适用对社会家庭秩序和亲属关系的破坏,对赵某的行为可按家庭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赵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50万元“赎人”,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自断手指的暴力行为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可信性和隐蔽性,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第三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

3、由如下: 首先,《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可类推适用于本案。本案赵某涉嫌的是敲诈勒索罪,它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存在诸多区别。《解释》仅就审理盗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了解释,不应扩大适用至其他犯罪案件。况且,针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情形,该《解释》也只是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偷拿自己家财物数额巨大,或者与外人勾结偷拿自己家财物的,一般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虽然勒索的是自己家的财物,但事实上已侵犯了其父的财产所有权,并使其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且与外人勾结,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定罪处罚。 其次,赵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均属侵

4、犯财产的犯罪,两者在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字。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并“自愿”地交付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本案中,赵某自

5、断手指并让他人打电话恐吓其父,使其父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过程中,赵某假戏真做,自断手指,威胁其父,造成其父精神上的恐惧,并利用其父对儿子生命安全的担心进行精神强制,使其被迫交付财物。不可否认,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但其目的是使敲诈勒索行为更具震慑力和隐蔽性,赵某之所以交付财物主要并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威吓。所以,赵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青少年犯罪教育案例 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6、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

7、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一: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

8、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

9、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寒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我再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如在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中,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某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

10、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案犯舒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其他中学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

11、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在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

12、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

13、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

14、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

15、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案例三:上了初中就意味着青春期的开始。青春期对每个青少年都非常重要,因为青春期是人体迅速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继婴儿期后,人生第二个生长发育的的高峰。它不仅给青少年所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变化,

16、也会因此而给青少年造成极大的青春困扰和烦恼。顺利渡过青春期这道坎对每个中学生而言都至关重要,尤其是女生。因此家长和老师提供给孩子有关青春期的书籍对他们是非常有用的。下面就是发生在我班的案例。   张某,女同学。从小被寄养在姥姥家,上初中时才被父母接在身边。由于姥姥的溺爱和父母内心的弥补心理都属于对赵某的管理,因此养成赵某任性,自私和觉得天下人都亏欠自己的心理。与同学关系不太融洽,但学习态度尚可,成绩较好。经过多次与其谈心,转变很大。但后来出现的问题,让人很棘手。上课不专心听讲好像若有所思,有意无意与班级一位男生套近乎,上课时也时常像男生坐的方向看,有时男生甚至都被他弄得不好意思,班里也风言风

17、语。班里的学生年龄差不多,班风被带动的有异常变化。   我几次找她旁敲侧击的谈话,她都矢口否认。找其家长,家长也束手无策。几次放学回家路上,我发现她还跟别的班的小混混一起。鉴于她正处于青春逆反期,直接批评她可能适得其反。于是我就准备了有关女生自我保护的书和许多案例材料在班会上让学生看。同时让班级里班干部以朋友的身份多劝劝她。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同学都悄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她。看着日益爱学习和自觉恰当约束自己行为的张某,心里充满无限欣慰。看来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帮孩子远比一顿呵斥效果好。 教师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

18、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9、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案例二: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

20、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

21、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2、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案例四: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

23、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案例五: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六: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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