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条款(模板)第N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
2、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N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