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号文件精神,规范公租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本项目各项施工任务的原则。达到本工程建设零事故的目的。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安全管理
1. 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 人或 人以上者,每人罚款 元。
2. 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 元。
3. 塔吊、施工升降机安
2、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 元。
4. 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元。
5. 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 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 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 元。
7.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 元。
8. 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
3、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 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 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未设防护棚;卸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 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 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
(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 元。
4)电
4、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 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 元。
2. 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 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
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 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
5、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 元:
1. 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 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 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 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
6、范(含民工宿舍工棚);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处罚制度(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
7、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 分(含 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 分(含 分)之间的,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
8、分(含 分)之间的,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 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 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
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