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金融--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 定义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其特征:1、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2、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3、在未来某一日结算。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主体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主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的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如果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则该变量不应是合同某一方特有的,有时称
2、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要求初始净投资小于预期对市场因素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进行结算 不涉及事项 1、 金融资产转移; 2、套期保值业务; 3、 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4、 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5、 其他项目(租赁、保险合同、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 1)、 子公司、联营、合营中的权益; 2)、 租赁; 3)、 主体发行的权益工具; 4)、 雇员福利计划中的雇主权利和义务; 5)、 保险合同; 6)、 企业合并; 7)、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的金融工具
3、 8)、 不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 确认条件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部分金融工具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确认,如债券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 2、 除贷款承诺、担保在合同实际签订时在表外确认以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当且仅当主体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主体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类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交易成本); 3、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交易成本);
4、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交易成本); 1、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 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2、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 收金额入账; 3、应收保费应按当期 应收金额入账; 4、应收分保款 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5、应收信托手 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6、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7、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8、买入返 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9、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10、贷款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 1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
5、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主体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还应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获得或发行的交易费用。 金融负债类 1、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 2、其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交易成本); 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准备 3、贷款和应收款项: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准备 4、可
6、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权益,计提减值准备 5、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 金融资产 主体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并且不得扣减可能因出售或其他处置而发生的任何交易费用。但下列金融资产除外: 1、 应当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账款; 2、应当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并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进行结算的
7、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 主体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所有的金融负债,以下情况除外: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这种负债(包括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除了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无标价权益工具挂钩并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无标价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这种衍生负债应按成本计量。 2、金融资产转让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者继续使用涉入法进行核算时形成的金融负债。 资产减值 1、需要进行
8、减值测试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 (1)持有至到期投资; (2)贷款和应收款项;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可收回金额计算) 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且经其交割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
9、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1、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 委托贷款,下 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 2、期末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 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 保费等,但不 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4、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 1、 如果有客观证
10、据表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减值损失的金额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与其初始实际利率(即在初始确认时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应直接减少或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金额应计入损益。 2、 如果在后续期间内,减值损失的金额减少,并且此减少客观上与确认减值以后发生的事项(比如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提高)有关,则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直接转回或通过调整备抵账户的方式转回。在减值转回日,转回不应使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未确认减值情况下的摊余成本。转回的金额
11、应当计入损益。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因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无标价工具已经发生了减值损失,或者与该工具挂钩且必须以交付该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减值损失的金额应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以类似金融资产当前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这种减值损失不应转回。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如果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减少已直接计入权益,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那么,即使该资产尚未终止确认,也应将已直接计入权益的累计损失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损益。 2、从权益中转出计入损益的累计损失
12、金额应为该金融资产的购买成本(减去偿还的本金和摊销额)和当前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以前计入损益的该金融资产的所有减值损失。 3、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 4、如果在后续期间内,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 列报和披露 注:1、财政部2005年8月25日印发《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规定(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14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2、本比较以
13、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为基础。 二、会计科目 1211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债券投资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的利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 二、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应纳入表外核算。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
14、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银行将已入账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应按所转应收利息余额,借记“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以及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5、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垫款”等科目。 三、按期计提存放同业资金应收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期计提同业拆出资金应收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16、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拆入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二)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拆入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拆出资金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拆放同业”科目。 五、按期计提买入返售
17、资产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六、按期计提债券投资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贷款和垫款种类、拆出资金单位、买入返售资产种类、债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表内核算的已计提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存放同业利息、拆处资金利息、买入返售资产利息、债券投资利息等。 1219 坏账准备 一
18、本科目核算银行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其他应收款以及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应收利息等。 二、银行应定期或者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客观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 (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财务重组; (四)因发行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19、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将未来可收回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该资产初始确认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算成现值,与该项资产账面摊余成本进行比较,两者差额确认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 四、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银行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
20、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坏账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 1301 贴现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款项。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应通过“买入返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
21、益”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益” 科目。 三、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差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银行持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再转贴现时,采用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四、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单位存款”、“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2、 五、月末、贴现票据到期、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按应计贴现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等科目。 六、期末,应对贴现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贴现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七、本科目应按贴现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的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款项。 1303 进口押汇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凭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
23、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二、银行开立信用证,收取保证金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保证金存款”科目;向议付行付款时,借记本科目、“保证金存款”、“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进口商归还款项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 四、期末,应对进口押汇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进口押汇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
24、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进口押汇款项。 1304 出口押汇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二、银行向出口商议付信用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还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应计出口押汇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期末
25、应对出口押汇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出口押汇应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出口押汇款项。 1306 打包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打包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6、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1307 议付信用证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二
27、议付行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议付手续费、实付议付金额办理转账时,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还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应计议付信用证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信用证款项后,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开证行未划回资金,议付行从信用证收益人存款账户收取议付款项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议付信用证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
28、议付信用证款项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按信用证收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1309 买入返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买入返售票据、证券、贷款所融出的资金等。 二、银行根据回购协议买入资产时,按买入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买入返售资产期末未到期的,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资产协议到期时,
29、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前期已计尚未收到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三、期末,应对买入返售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买入返售资产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坏账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应按买入资产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尚未到期的返售资产余额。 1311 协议透支 一、本科目核算客
30、户按照有关协议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发生的存款透支款项,如活期存款透支等。 二、客户发生透支款项时,按存款余额,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实际透支额,借记本科目,按存款余额和实际透支额之和,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客户还清透支本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透支额,贷记本科目,按透支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有余款,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对协议透支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协议透支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
31、本科目应按透支类型和透支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客户存款透支的款项。 1322 信用卡透支 一、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取现所形成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 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信用卡透支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信用卡透支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
32、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应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卡人透支的款项。 1323 —1 应计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客户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客户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单位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
33、入”科目。 (二)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客户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种类设置一级科目再按借款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客户贷款余额。 1323 —2 非应计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二、非应计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计贷款科目”科目;同时,冲减利息收
34、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客户贷款利息,借记“催收利息”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户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单位存款”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客户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三、本科目应按贷
35、款种类设置一级科目再按借款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客户贷款余额。 1324 银团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二、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36、贷记“利息收入”。 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37、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
38、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1325 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协议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二、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转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转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
39、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转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三、本科目按转贷款种类及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发放的转贷款。 1326 垫款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开出保函、信用证以及贴现、对外担保和承兑汇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垫款。 二、银行按规定垫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追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垫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期末,应对垫款
40、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垫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按垫款类型和垫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垫付的款项。 1329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银行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银行不承担风险的受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本科目应按照单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组合贷款损失准备等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末,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
41、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重要贷款,银行应逐项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各项重要贷款的原始实际利率折现,如某项贷款的利率是变动利率则按依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折现;下同)。 (二)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非重要贷款,银行可逐项也可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三)对于不存在
42、减值客户证据的各项贷款,无论其是否属于重要贷款,均应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如对该组合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应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单项或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不应再包括在此类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
43、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贷款损失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应以扣除该项资产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反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单独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上反映。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1518 交易债券净价 1519 交易债券价值调整 1.“1518交易债券净价”科目核算购入以公允价值计量
44、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支付的净价,不包含实际支付价款中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及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2.“1519交易债券价值调整”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会计期末按债券公允价值变化而调整的债券账面价值。 3.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支付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借记“1518交易债券净价”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交易债券差价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持有期间计提应计利息时,借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贷记“交易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45、 5.期末进行债券市值重估时,按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借记“交易债券价值调整”,贷记“交易债券差价收益”,或作相反分录。 6.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债券账面余额(“交易债券净价”和“交易债券价值调整”余额合计数)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有利息收入的,贷记“交易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交易债券差价收益”科目。 7.本科目按债券名称分年度、期次、期限、特征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归并于资产负债表“交易性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项目。 1521 持有到期债券成
46、本 1.本科目核算购入以持有至到期收取利息为主要目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回收金额以及固定到期日,有活跃市场的投资类债券。 2.购买债券时,按公允价值和交易成本之和确认初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如价款中包含应收债券利息的,应收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3.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持有到期债券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回债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按上述科目借、贷方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投资收益”科目。 4.持有到期债券转为可供出售债券时,按该债券投
47、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债券”,按该债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持有到期债券减值准备”,按该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上述科目借、贷方合计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本科目按债券名称分年度、期次、期限、特征设户进行明细核算,归并于资产负债表“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项目。 1522 应收款项债券成本 1.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具有固定或可确定偿付金额,但缺乏活跃市场报价的债券。 2.购买债券时,按按公允价值和交易成本之和确认初始成本,借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应收利息后的,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8、 3.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应收款项债券减值准备”,按收回债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债券利息”,按上述科目借、贷方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投资收益”。 5.本科目按债券名称分年度、期次、期限、特征设户进行明细核算,归并于资产负债表“债券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债券”项目。 1523 可供出售债券成本 1524 可供出售债券价值调整 1.“1523可供出售债券成本”核算本行购入可供出售债券的成本(含税费)。 2.“1524可供出售债券价值调整”核算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化金额,反映会计
49、期末按债券公允价值变化而调整的投资账面价值。 3.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债券成本”,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债券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提应计利息时,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折价和税费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上述科目借、贷方合计数的差额,贷记“债券投资收益”。 5.期末进行债券市值重估时,按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借记本科目(可供出售债券价值调整),贷记“资本公积--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50、累计额”,或作相反分录。 6.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科目,按收回债券成本和价值调整账户余额,贷记本科目(可供出售债券成本、可供出售债券价值调整),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债券利息”,按上述科目借、贷方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投资收益”科目。 7.可供出售债券转为持有至到期债券时,按转换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到期债券”,贷记本科目。 有固定到期日的债券,对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借记“资本公积—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