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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国家机构.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体系 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我国国家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2、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律规范下的民主的辩证统一。它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直 接参与国家活动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实现。,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3.,责任制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它是指每个国家机关都要负责任。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种责任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现形式。,4.,精减和效率原则,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

3、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rule of law),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国家机构贯彻法制原则,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 动都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46.,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2003,年),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C.,在中央和地

4、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ABC,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3,条第,2,款)。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故,A,、,B,、,C,项正确。,D,错误,应为实行个人负责制。,第二节 代

5、议机关,代议机关概述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代议机关概述,(一)议会的构成,代议机关西方称议会,社会主义称代表机关,越南称国会。英国称,Parliament,(本以为谈话和辩论),美国称议会为,Congress,。,议会的构成是指议会是由一院还是两院组成。,这里的“院”是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指议会的机关一定要冠以“院”的名称,而是指组成议会的代表是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还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力的运用上,是将议会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行使,还是将其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组织来行使。,据统计,世界,161,个国家中,采一院制的国家有,110,个,占,68.5,,两院制的

6、有,51,个占,31.7,。,从分布的地域来看,欧洲除芬兰、瑞典、挪威、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它、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安道尔这些小国家采用一院制外,其它的国家都是采用的两院制。,亚洲的情况刚好相反,除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用两院制外,其余的,23,个国家都是采用的一院制。,美洲国家中,采用两院制的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其余的,10,个国家采用一院制。,从发展的程度看,采用两院制的国家,发达国家占,70,以上,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及落后国家都是采用的一院制。从国家结构形式看,联邦制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比例比较高,占,85,;单一制国家只

7、有,25%,采用两院制。,(二)议员,议会由一定数量议员组成。,在两院制的国家,下院议员名额往往比上院多。,议员的产生方法和任期,各国不一。,在有些两院制的国家里,两院的地位基本相同,如美国参议院的作用稍大于众议院。,但大多数国家都是众议院起着主导的作用。,国家一般都给予议员的某些权利以特殊的保障,其主要有:,1.,对议员的人身保护。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损害治安之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途中,不受逮捕;,2.,对议员言论的保障。如法国宪法规定,不得根据议员在行使职务时所发表的意见或投票而对议员起诉、搜查、逮捕、拘禁或审判。,(三)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院内设议长、副

8、议长、秘书、常设委员会主席等。此外,各国根据不同的情况还设有其他官吏。例如,美国国会的书记长、警卫长、邮务长、驻院牧师;法国的财务行政官等。有的国家(如美、英),在议会中两大政党都设有本党的督导员(,The Whips,)。两党的督导员是本党在议院中的领袖的助手,领袖借助督导员严格控制和监督本党的议员(尤其是下院中的议员),使他们绝对服从本党领袖的意志,保证执政党提出的政策、法案能够顺利通过。,议会议长的产生、职权,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议长的人选由议员选举,但实际上是由议会的多数党决定的。在许多国家里,议长不发言,不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议长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

9、议会大都设有各种委员会。议会的许多重要工作实际上都由委员会处理。议会委员会大致分为下列各种:,(,1,)常设委员会。任期与每届议会相同,故是常设性的。例如美国国会有外交委员会、拨款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等;又如日本国会有法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商工委员会,等。,(,2,)临时委员会,或称特别委员会。只在每次会议期间成立,如英国下院的期会委员会。或者是为了处理某一专门性问题和临时发生的问题而成立,如美国、法国议会中的调查委员会。,(,3,)联席委员会。由两院的部分议员联合组成,以协调两院的意见。联席委员会也有常设性和临时性的区别。前者如日本国会的两院法规委员会,后者如美国国会的调解委员会、特定问

10、题的国会联席调查委员会等。,(,4,)全院委员会。此类委员会并不普遍,但在个别国家比较重要,例如英国的全院委员会。它由议院的全体议员组成,但又与议会的全体会议不同,按其活动程序、性质和职权看,仍然是一种委员会。,三、,议会的职权,(一)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需要通过议会的复杂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此作为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行使立法权乃是议会的主要职能。,英国、日本等国家采“议会至上”学说,认为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议会的立法权是无限的。,在美国,立法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地位平列。不过资产阶级立

11、法制度演变至今日,这种区分已无很大的意义。,美国的立法权虽然属于国会,总统只有行政权而无立法权。,但由于总统要向国会报告国情,每年向国会提出大量咨文,这就在实际上使国会的立法活动围绕着总统的意图而展开,何况美国总统还拥有发布行政命令的“委托立法”的权力。,英国议会虽然享有立法权,但由于英国的惯例,英王只能任命下院中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因此政府往往能通过自己的政党在议会中的作用,操纵议会的立法。故各国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行政干预立法或者由政府操纵议会立法的实际情况则大致相同。,(二)监督权,1.,质询权,质询权就是议员对于行政事务或者其他事务可以用书面或

12、者口头,向政府提出质疑问难,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权力。在不是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议会没有质询权。,按质询权的表现方式分为询问和质问两种。,询问(,question,)是议员向政府就事发问,被询问的政府成员给予回答,只以问答始终,而不能成为辩论的出发点,所以亦称“普通质询”;,另一种方式为质问(,interrogation,)又称“正式质询”。,质问就所提的问题来看是比较重要的,许多国家规定为“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因而成为全院的议题;,质问需要有一定人数的附议,更主要的是质问必附有辩论,辩论终结时,议院对于内阁全体或者某某国务大臣往往有信任和不信任的表决。,所以质问经常导致内阁的危机

13、后果比较严重。大多数国家规定,询问和质问的提出必须用书面的方式,根据答复再提出补充询问时,可以口头提问;紧急的口头询问可经国会同意后提出,被询问者应立即答复,2.,弹劾权,弹劾制度发端于英国。,早在,14,世纪英国的议会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对于国务部长的犯罪,众议院即有向贵族院起诉,要求贵族院审判和处置的做法。,其所以采用议会弹劾,主要是因为当时司法机关还没有脱离行政机关而独立,国务员犯罪,不易受法院制裁;,再者还由于责任内阁制还未产生,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制度也没有,一旦国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议会无法解除其职务。这就产生了由议会弹劾的制度。,但英国的弹劾制度后来未能得到发展,从,18

14、05,年以后英国议会再也没有行使过弹劾权。,在美国,除针对总统和部长外,弹劾权也适用于其他官吏。,在君主立宪国家里,弹劾权只能对国务员和法官使用,而不适用于君主。,至于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使用弹劾权,各国的具体制度不一,大体上可区别为两类:,一类是议会的弹劾只适用于犯罪行为。,另一类是议会的弹劾适用于政策上的处理失当。,此外,例如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了国会对法官进行弹劾的制度。弹劾案的提出,一般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并且附有某种条件。,3.,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权,议会对于内阁个别成员或者对于内阁全体认为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等情节而不能信任时,可以采用投不信任票的方法,迫使其辞职。,这种不信任投票只在采

15、取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才有。,许多国家认为下院是直接代表民意的机关,所以实际享有不信任投票权者只能是议会的下院。,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迫使内阁的政策必须得到议会多数议员的同意和支持,从而实现其监督政策的职能。,不过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宪法承认议会享有不信任投票权的同时,大都又承认行政机关有解散议会(下院)的权力,即在议会通过对全体内阁的不信任案之后,如果内阁深信自己的政策符合民意,可以不辞职,并且报请元首把议会解散作为对抗手段。,议会解散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选举,召集新的一届议会。如果新议会对于内阁仍然表示不信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内阁就必须辞职,不能再次解散议会了。,4.

16、调查权,议会设立若干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不仅在帮助议会审查法案、制定法律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帮助议会进行对政府的监督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议会对于政府制定的某项政策,对于政府实行的某项措施或者对总统、总理、国务部长等政府重要官员的某些行为是否得当,有权组织有关特定的一种问题调查委员会。,(三)财政权,财政权的内容,主要有财政预算、决算、赋税的征收及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公债的审批权等,其中以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批权为最普遍。,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编制出的对财政年度内政府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政府编制出的财政预算案只有经过议会的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在议会同意的范围

17、内收入和支出,特别是支出。,原因在于,政府的收入建立在国民的负担之上,支出系对国民负担的利用,是否合理与必要,自应事先征询人民之意愿,取得人民之许可,方不致使人民不堪重负,亦可防止政府滥行支出而生腐败之现象,故各国宪法普遍规定政府的财政预算事先需经议会的批准。,四、议会立法的程序,(一)立法案的提出(提案、立法动议),议员提案是普遍的原则。,但对议员的提案权有些国家有限制的规定,如日本国会法规定:议员提出议案,在众议院必须有议员,2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议员,10,人以上赞成。提出预算法案必须有众议员,50,人以上、参议员,20,人以上的赞成。,尤其是政府拥有向议会提出法律案的权力。这在实

18、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是普遍的原则。,例如在英国,政府向议会提出的“公共议案”都与国家所推行的政策有关,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故在事实上,政府的“公共议案”在议会被重视的程度以及它们被通过的可能性总是大大地高于普通议员所提出的“私人议案”,除议员与政府外,有许多国家的元首也享有立法提案权。,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芬兰、瑞典等,议会的委员会也享有提案权。,另外,有少数国家承认地方政府、教会、团体或者公民集体有提案的权利。,(二)议会对于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提出之后,在大多数国家里,一般要经过,“,三读,”,的审议程序。在这过程中。议会的常设委员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常设委员会对于法律案要进行逐条

19、讨论和修改,在审议过程中还要进行广泛的调查。,例如美国国会各委员会经常举行听证会。议员也可以外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委员会可以向政府、政府各部门索取资料,也可以找有关人员提供情报或者听取专家的意见。对于那些不利于统治阶级的法律案,委员会可以修改,也可以搁置,甚至加以否决,不再向全院会议提出。,一读,,“,读会,-Reading”,之概念是对议会讨论法案所使用程序的专门称呼,它源自盎格鲁萨克逊人或日耳曼人的理念,意为连续的讨论(,Successive debates,),在两院制的国家表示在法案通过前后为取得两院一致同意而在两院之间进行连续讨论,。即法案只经过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审议方式。要审议

20、的法案首先交议会有关的委员会审查,然后向议会提出审议报告。议员就提交大会的审议报告进行质问、辩论、提出修改意见,此过程要一直进行下去,中途不能被打断。一旦质问、辩论、提出修改意见的程序结束,即刻将所讨论的法案交付表决。实行一读程序的主要有日本、塞内加尔、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等国。,二读,,即法案须经过两次的审议方可交付表决的审议方式。,一读是在法案提交委员会之前进行,就法案的一般原则进行讨论或辩论,以决定该法案能否提交议会的委员会给予审查。,二读是在议会委员会审查之后进行,由议员对法案的条款及议会委员会审查后提出的修正案进行详细的审议,最后将其付诸表决。,采用“二读”程序的国家主要有,保加

21、利亚、荷兰、希腊、埃及、墨西哥、叙利亚、波兰、喀麦隆等。,三读,,即法案须过三次的审议才能交付表决的审议方式。采用此制的有:英国、美国、丹麦、芬兰、德国、以色列、菲律宾、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印度、爱尔兰、新西兰等,35,个国家。,大致上第一读,只审议法案的题目及一般原则;第二读,审议议会委员会对法案审查后所报告的法案的基本条款,第三读通过法案。,美国,众议院依三读程序通过的法案送交参议院审议时,赞成该法案的参议员只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反对者的发言时间却不受限制,并不能被他人打断。于是有些参议员为阻止其不赞成的法案通过,往往在取得发表反对意见的机会后,采用“马拉松演讲法”又叫“以冗长演

22、说阻碍议案通过法”,使法案得不到表决的机会而被取消。,1935,年路易斯安纳州参议员秀朗为阻止有关延长国家产业复兴行政机构任期法案的通过,接连讲了,15,小时;,有的议员由于缺乏演讲的天才与机智,就干脆采取读报的方式来代替;,1957,年,8,月,28,日,南方参议员斯特罗姆,桑孟德在有关民权法案的辩论中,连续发言,24,小时,12,分。其中发言最长的是,1933,年民主党参议员爱兰德为反对“将私刑拷打黑人的案件归联邦法院审判”的法案通过进行了连续,5,天的演讲。一位记者的统计表明,爱兰德在演讲中,做手势一万个,吃夹肉面包,300,个,来回踱步的距离有,1,万公里。,(三)法律案的表决通过,表

23、决的方式很多,如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分行表决和投票表决等等。,在两院制的国家里,大都须经两院通过才能正式成立。有的国家下院的权力较大,上院对下院已经通过的法律案只能表示异议,而无权加以否决。,也有些国家的上院可以否决下院通过的议案。但有的国家在法律案被上院否决之后,如果下院再次通过或者以,2,3,的绝对多数再次通过,则可以推翻上院的否决。,还有的国家在两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组成由两院分别派议员联合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协商。,(四)法律的生效,法律案经过议会通过后,要由特定的机关予以公布。个别国家,如日本,只要法律案经过两院通过,就成为法律。,而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由元

24、首批准、公布后施行。,英国的国王在法律上有权不批准两院所通过的法案,虽然实际上自从,1707,年以来,这种拒不批准的情况再也没有发生过。,在美国,不仅在理论上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有否决权,而且在实际上美国总统亦经常行使这种权利。,有的国家,如瑞士,联邦议会两院通过的法律,经,3,万公民或,8,个州的要求,可以在公布后,90,天内交付公民复决。,拓展与反思,议员是代表国家还是代表选区,?,埃德蒙,柏克:“议会不是由不同、敌对的利益集团派遣的使节所组成的会议,以供这些使节各事其主,互不相让;相反,议会是同一国家的审议机关,只为一个利益即整体利益;这里的指的不应是地方目的、地方偏见,而是对整体的共

25、同推理所得出的共同利益。的确是你们挑选了一个代表;然而一旦你们选中了他,他就不是布里斯托尔的成员,而是议会的成员。”孟德斯鸠:“已接受选民一般指示的代表不必在每一件事情上再接受特别的指示,像在德意志议会中所实行的那样。事事请示选民,固然会使代表们的发言更能表达全国的声音,但是,这将产生无限的拖延,并使每一个代表成为其他代表的主人,而且在最紧急的时机,全国的力量可能为一人的任性所阻遏。”,1985,年盖洛普测问英国选民:议员在议会维护选区要求更重要,还是为全国做贡献更重要,结果,“,51,的人把选区的要求摆在第一位,,35,的人说应优先服务于国家的需要”。美国国会议员多数信奉选区利益至上的观念。

26、有人测问美国国会议员,结果显示:“,42,的众议员把选区摆在首位,,28,的众议员把全国公民摆在首位,,23,的众议员认为自己既代表选区,又同样代表全国选民。”共和党议员斯本恩具体说明了选区至上的议员观:“我的忠诚首先属于选区的选民。如果共和党领袖的某项主张在我看来符合我的选民的观点,那当然好。否则,我就只能按照选民的意思投票了,因为这样我才能当选。”,蒋劲松:“在代表谁的问题上,当然不可否认议员应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然而,不宜将此推至极端,以致排斥选区利益。现代议会,(,乃至现代政府,),所花的大部分精力用在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追求总体平衡和发展。这种工作并不抽象,不允超脱;议会应该确切

27、地了解各地、各方面、各选区的困难、要求,应该把握选区的利益,然而再予以整合平衡。显然,只有先选区而全国、由选区而国家,议会的认识和安排才合情合理,顺应形势,符合实际,才真正发挥了代表机关的作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28、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3,,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由,35,个选举单位

29、选出的,2987,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在,2987,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都有,1,名代表。,2,,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3,,在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中,有妇女代表,637,名,占代表总数,21.33%,,比十届妇女代表所占比例提高了,1.09,个百分点。,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素质和能力上都有新的突破和提高。在全部,2987,名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2%,以

30、上,其中一半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5,,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大幅下降:在全部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三分之一。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任期,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七届以后才正常),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3,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

31、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5,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1

32、),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2)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3)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

33、机构的基本法律。,(4),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表现为,(,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34、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4,)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由提案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决定国家重大问题;,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5、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最高监督权;,(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3),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4),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

36、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2000,年试卷一第,51,题),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全国

37、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AC,。,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AC,为应选项。,BD,两项所包含的机构仅仅具有普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权,而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故排除。,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是,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2),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3),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4),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5),工

38、作程序: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大会主席团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预备会议选举产生。,3,,主席团的成员必须是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涵盖各方面人士。,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有,177,人,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32,人;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爱国人士,13,人;中央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37,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支柱产业、科技、社会科

39、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宗教、归侨的代表以及工人、农民、解放军代表、武警部队的代表,43,人;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代表,18,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的召集人,34,人。,大会主席团产生后,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会议,并推选主席团成员中的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十一届主席团由,181,人组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期一般在,15,天左右。(过完春节后),2,,近,3000,名代表按各选举单位组成,35,个代表团出席会议。,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要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

40、才能举行。,4,,正式会议举行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5,,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6,,会议正式开始后,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7,,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报告;听取有关议案的说明;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如有人事事项,还要依法选举或决定任命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8,,在大会期间,一般要召开若干次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包括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它是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在代表团会议上,代表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

41、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9,,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10,,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表决议案一般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选举有关人选和通过宪法修正案采用投票方式。,11,,全国人代会公开举行。,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和全国政协委员,根据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大会全体会议还设有旁听席,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旁听大会全体会议。,大会正式召开前,举行新闻发布,向中外新闻媒体介绍会议的有关情况。,在会议期间,还举行若干次记者招待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一些全国人

42、大代表,回答中外记者感兴趣的问题。,工作程序,1,,提出议案,有权就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1,)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2,)此外,,1,个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190,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件,,30,名以上代表提出的议案,180,件。,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

43、229,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224,件。,2,,审议议案,1,个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这一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这些议案的时候,一般要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3,,表决议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首要条件是必须召开全体会议,惟有全体会议才能对议案进行表决。,(,2,)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但对宪法修正案的表决,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赞成时,方

44、获得通过。,(,3,)表决结果,无论是否通过,都必须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4,,公布议案,(,1,)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2,)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或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予以公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长 吴邦国,副委员长,王兆国

45、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女),周铁农 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维吾尔族),蒋树声 陈昌智严隽琪(女)桑国卫,秘书长李建国(兼),(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4),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性质、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

46、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1,、解释宪法,

47、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六天(,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审议,物权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2007,年,10,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4,、解释法律;,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8、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49、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

50、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008,四川,)17.,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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