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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实施方案.docx

1、 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发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

2、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活、生产安全。同时,引导和帮助符合相关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证照从事合法经营,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成员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重点帮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

3、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综治办和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工商、卫生、文化、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农业、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劳动保障、林业、水利、旅游、烟草专卖、盐务、畜牧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成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4、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通报成员会议。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

5、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6、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6、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7、以个人的资产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而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用挂靠的形式,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

7、分工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8、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须经卫生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9、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

10、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

11、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交易、典当行、拍卖行、定点屠宰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运输

1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矿产资源的勘

13、查、开采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等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4、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早市市场、夜市市场、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摊点等无证无照占道经营行为。 环保、劳动保障、林业、水利、旅游、烟草专卖、盐务、畜牧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

15、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职

16、能单位,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

17、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

18、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19、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肃法纪,责任追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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