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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实施方案.docx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

2、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3、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

4、)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

5、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

6、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

7、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8、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三)市房改办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承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四)为承租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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