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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PPT文档.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 ACADEMY,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立法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造成事故多发的原因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的直接原因,有管理上的间接原因,有历史的原因、有发展中的原因,更有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行业管理弱化、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欠帐严重等深层次原因,其中最关键的还

2、是人的因素。,国内外的统计分析资料来看,,9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安全知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习惯不良。而提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改善安全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把培训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3,条款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总则:,4,条款,第

3、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

4、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释义,本条是该规定的基本要求。,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厂长,(,经理,),培训,安监部门,安全主任,危险品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培训及证书,培训单位,培训单位,法定强制培训,企业,安监部门,技监部门,6,安全培训的内容,第七条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

6、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7、:(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7,安全培训时间,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8、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9、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培训大纲,8,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10、、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条款,罚则,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

11、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9,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

12、全培训费用的。,条款,罚则,10,条款,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3、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

14、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1,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附则,12,结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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