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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docx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 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的通知 公消[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职能作用,促进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机关

2、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王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 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职能作用,促进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工作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立法、内部执法监督、法制培训和法制服务的职能作用,推进消防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法制部门,或者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并设置专职法制员。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

3、由教导员或者副职领导兼任。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在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设专职法制员。 第四条法制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 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法制部门、法制员的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变动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条法制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辖区消防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清理有关消防

4、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依照规定承担法律审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四)参与研究、调查、处理重大、疑难消防行政、刑事案件和执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消防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消防执法听证,参加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七)督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台帐和档案,及时上报法制工作信息; (八)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服务,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兼)职法制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

5、协助行政主官建立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清理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和消防行政、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执法问题; (四)参与研究、调查、处理重大、疑难消防行政、刑事案件和执法问题; (五)对涉及消防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消防执法听证,参加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七)督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台帐,及时上报法制工作信息;(八)提供法律指导服务,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法制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

6、规,熟悉消防业务知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当不少于15天。 第八条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工作的监督。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法制工作会议,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法制员例会,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 第九条法制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 法制部门应当在公安网设立“法律法规”、“法制咨询”、“案例管理”等栏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消防法制信息收集、维护 和管理要求。 法制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在通过

7、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上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部门和法制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法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晋级晋职、提拔使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胜任的,应当及时调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法制工作所需经费,将消防立法、组织听证、执法监督、法制培训、执法档案文书管理、法制工作表彰奖励以及法规资料的更新、维护等经费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

8、防机构法律审核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消[201*]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机关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王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第三章案件法律审核第四

9、章重大案件集体议案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下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办公会审议。 第

10、六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

11、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 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

12、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制定机关审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适用本规范关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案件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下列消防行政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二)消防行政强制(即时行政强制除外);(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三条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下列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二)移送

13、审查起诉;(三)撤销刑事案件;(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未经审核,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对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对有办案时限规定的事项,办案部门送交法律审核时应当为法律审核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法制部门进行

14、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一)县级公安机关

15、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1起;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2起; (三)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或者本辖区办理的案件5起。 涉及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编选为典型执法案例上报。 第二十条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网“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为指导性案例。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指导性案例,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第四章重大案件集体议案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进行集体议案:(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二)临时查封

16、强制执行案件(即时查封除外);(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 (五)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案件; (六)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会审、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

17、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二)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 第二十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

18、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二十六条经集体议案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案件,应当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制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台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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