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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docx

1、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 ...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 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65号201*年8月15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

2、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 (六)具有

3、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 (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含创新试点可行性报告,创新产品设想及主要风险状况描述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连续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三)公司已结束集合信托计划统计表(见附表);(四)公司全部存续集合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 (五)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六)负责创新试点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专

4、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七)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八)董事会同意参与创新试点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对创新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直接责任的自律承诺书; (十)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和邮编;(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逐级报批。银监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收到完整的申报

5、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提出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董事、高管人员、主要专业人员参加答辩,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信托期限应根据信托业务性质、风险特点和信托财产种类审慎确定;(三)信托财产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

6、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 (六)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七)信托文件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大会的组成、权限、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托业务经营规则。 六、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推介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要有规范和详尽的

7、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参与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充分揭示参与信托活动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得对过去的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贬低同行;不得使用与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七、创新试点公司办理创新试点业务,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内容应当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明、充分揭示创新产品包含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并在风险申明书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审慎投资、风险自担”。 八、创新试点公司应当依照法

8、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托财务负责人应承诺对所签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定期不定期对创新试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创新试点活动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银监会将暂停或取消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试点资格,调低其监管评级水平,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

9、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创新试点期间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附件:信托投资公司已结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览表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1*年3月1日实施。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

10、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由所在地银

11、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到期信托产品均能正常清算,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六)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七)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八)银

12、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司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的申请。(二)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方案。 (三)现有业务调整方案。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贷款、担保、同业拆入等业务压缩方案、关联交易规范方案等。 (四)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实业投资清理、现有业务调整方案的决议、以及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每个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及流动性安排方案。(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决议。(七)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从业履历。(八)公司董事长、总

13、经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获准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应当于201*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应清理的实业投资逐月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 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年3月1日。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清理事项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进

14、行交易。 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后,信托投资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拆入、担保业务。 (三)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业务以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基数,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对年末余额进行考核。 (四)新发生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新办法有关规定。 所在地银监局应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兑付情况进行督促、考核。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在201*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实业投资清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取消部分

15、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六、对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鼓励其在业务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按照审批程序,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推进信托投资公司创新发展和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也将优先对其试行。 七、拟实施过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过渡期方案。过渡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拟实施过渡期的时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方案、业务调整规范方案、过渡期结束后存续业务与新办法的衔接处理安排、每个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及流

16、动性安排方案等。 (二)批准实施过渡期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和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应对照过渡期方案,对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督促、考核。八、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过渡期方案确定的进度逐步清理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并于过渡期结束前清理完毕。 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清理事项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可进行交易。 (二)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

17、拆入、担保业务。 (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得进行异地推介。 (四)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适用以下过渡性措施:1每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个,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 2受益权转让每份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且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3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事前报告。如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信托投资公司方可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推介。 (五)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业务以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基数,在过渡期结束前

18、达到新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除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外,其他新发生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新办法有关规定。 九、银监会不受理过渡期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资格的申请。 十、实施过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实业投资清理且业务调整已达到新办法要求后,可提前向银监会提出结束过渡期、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申请结束过渡期的信托投资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结束过渡期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本通知第四条第一、

19、五、六、七、八、九项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二)过渡期方案落实情况,包括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情况、现有业务调整情况(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贷款、担保、同业拆入等业务压缩情况、关联交易规范情况等)等。(三)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二、所在地银监局要严格按照《新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信托投资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结合公司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效果、业务调整和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安排等要素,审慎核准其变更业务范围和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申请。 对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资格的审批,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新办法实施后,信托投资公司

20、正在合同执行期的业务可履行至合同结束。十四、自新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实施过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业务;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有关申请获批前,应在原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十五、正在重组或拟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执行新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六、在201*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或无法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进行重组或市场退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信息: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政编码: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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