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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发展的立法工作的汇报.docx

1、关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发展的立法工作的汇报 关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发展的立法工作的汇报 关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的发展的立法工作的汇报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我市已从201*年开始,发展散装水泥将从过去注重生产领域向生产、使用结构领域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散装水泥的新路子。同时,市散装办就如何发展散装水泥延伸产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规划,贯彻落实201*年国务院提出的“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实践科学发展观,

2、促进节能减排,为建筑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加砖添瓦。 桐乡市水泥生产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状况桐乡市水泥生产企业13家,其中新型干法回转窑企业3家,5条生产线,其余10家均为粉磨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3家、预拌砂浆企业1家。201*年上半年,全市水泥生产量241万吨,其中散装水泥供应量194万吨,散装率81%,预拌混凝土供应量52.8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2.4万吨。与去年同比分别增长了12%、27%、26%。在对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刷下,我市散装办与全市相关企业同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保增长,实现了时间过半,目标任务全过半。 从散装水泥发展看如何推进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进程我市发展散装水泥

3、20余年的工作实践体会到宣传开道,典型引路,政策推动,政府引导,协调服务。这是我市进入新世纪以来散装水泥供应量多次获得全国县级市排名第一,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取得成就的基本经验。201*年,我办根据市场需求,通过调研,组建商品混凝土公司。一俟建立,市政府出台《桐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后,接着由市发改局等九个部门组建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桐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散装水泥办。我办一方面积极做好宣教工作,一方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进预拌混凝土的发展。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已在广泛宣传推广应用。我市正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于201*年,是嘉兴市最早生产预拌砂浆企业。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在部分城

4、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作出规划。我市发改局与建设局已就预拌砂浆工作作出安排,已组织实施。例如,在桐乡技校新建体艺馆召开预拌砂浆应用现场会;电视宣传报道,宣传工作延伸到市审批中心窗口;建筑主管部门从今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内把好预算、设计、监理、验收关等。 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在第十一条最后加上“对于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研发取得显著实际应用效果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理由:我省1996年和201*年先后发布的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第151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中均有规定

5、对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于表彰、奖励”。实践证明,实行必要的奖励制度,对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补充作用,从而有助于调动他们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积极性。 二、建议将二十二第一款中将“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 率符合下列规定的,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改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退款手续” 理由:单是“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很容易让人误会,只要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一定比率可全额退还专项资金款项。修改之后则明确指出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来办理退款手续,其中财政部财综[2

6、01*]23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按照实际使用量按每吨3元退还专项资金,退款剩余资金和未退款资金结 算后上缴财政。因此,条款修改之后可避免全额退款的误解。 三、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 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改为“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可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可直接勒令其停工。”理由:在实际施工当中,为了节约施工成本,违反“禁现”条款很多情况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所以应该明确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措施。因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没有对施工单位直接处罚的权利,所以很多施工单位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发出的“禁现”警告不予理会。如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拥有对建设单位

7、和施工单位直接处罚的权利,那么“禁现”工作的开展进行将有了实质性的保障。因此希望能在三十三条最后加上“并可直接勒令其停工”。 其他意见和建议 原先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在缴纳养路费时可享受政策优惠。现在“费改税”后相关企业得不到实惠。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销往杭州市,势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能在《条例(草案)》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桐乡市发改局 桐乡市散装水泥办201*年7月7日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

9、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五条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十二五

10、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水泥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时,市散装水泥办

11、公室应参加验收。 已建成水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逐步达到50%以上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参加技术改造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

12、的,应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持机动车行驶证,事先到市交巡警大队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市交巡警大队应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交巡警大队应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第十四条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合理布局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步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

13、公室及时报送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第十六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

14、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票款分离”。其征收、票据、监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联办件程序,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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