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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1、 关于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高度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果断措施,通过依法予以保留(整治)、关闭或取缔,整治开采乱象,促使采(碎)石企业依法有序生产经营,促进全县采(碎)石行业持续、健康、安全、绿色发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娄政办函〔2018〕37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碎)石行业,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安全隐患、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高度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果断措施,通过依法予以保留(整治)、关闭或取缔,整治开采乱象,促使采(碎)石企业依法有序生产经营,促进全县采(碎)石行业持续、健康、安全、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严格标准,依法规范的原则,重点整治分布乱、开采乱、运输乱、监管难到位等突出问题,依法处置证照不全、严重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不按标准装载货物、拒不服

3、从部门监管、群众反响强烈的采(碎)石企业。实现三大目标:一是采(碎)石企业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绿色生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二是采(碎)石企业布局更加科学,规模更趋合理,杜绝无序开采现象;三是群众关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投诉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摸底阶段(2018年8月15日-31日) 1.宣传发动。成立强有力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尽早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张贴整治通告、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让采(碎)石企业

4、生产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与、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2.调查摸底(2018年8月15日-23日)。国土、安监、工商、税务、公安、环保、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照整治标准,对全县采(碎)石企业的采矿许可、安全许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民爆物品许可、环评审批、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子,建立台账。 3.会商处置(2018年8月24-31日)。全县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摸底情况予以收集汇总后,提交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林业、水利、

5、经信、税务、治超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认真核实,逐矿研究,提出保留(整治)、关闭或取缔名单和处置方案,并按要求上报市整治办。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①无证非法开釆的;②资源枯竭的;③严重破坏耕地、林地、矿产等资源的;④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⑥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文规定禁采区域(如生态红线内或各类保护区、名胜区、公园等)开办的;⑦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1日-10月31日) 1.严格整改。自集中整治日起,对全县所有列入关闭、取缔、整改的采(碎)石企业依法采取停电、停供火工产

6、品等措施,供电公司、公安部门应有力配合,确保关(停)到位。如整改确需用电、火工产品的,须经县整治办审定、监管,严控用量及用途。 县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整治标准,对列入整改的采(碎)石企业列出问题清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并主动申请县整治领导小组审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限期强制整改。逾期仍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对确定为关闭或取缔的采(碎)石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关闭或取缔的矿山区域必须达到三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清场、生产人员清离、构建筑物清除)、两断(断水、断电)、一修复(对破坏的地质和生态环境,

7、按整治方案复垦复绿)。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执法,依法坚决打击采(碎)石企业开采、加工、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行为只涉及单一职能部门的,由该职能部门负责查处;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由县整治办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查处。严禁以罚代管。公安部门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涉恶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强力打击。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公职人员参与采(碎)石行业生产经营和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1月1日-20日) 县整治领导小组及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工作总结,完善制度,

8、查漏补缺,巩固成果。 1.加强总量控制。综合考虑生态、市场、产业、产能等因素,科学测算全县建筑用石料和石材的需求,合理确定全县保留釆(碎)石企业总数。采取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实现总量控制。全县违法违规采(碎)石企业逐步全部关闭,今年内关闭40%以上。 2.落实禁采政策。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开采区及新设采矿权的规定:禁采区内一律不准设置采矿权,已建采(碎)石企业必须退出;禁采区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 3.推行联合会审。采(碎)石企业矿权延续、变更登记,须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环保、林业、水利、发改、税务等部门联合会审,共同商定。

9、 4.实行联防联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16日) 县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督导、定期调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分解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镇履行专项整治工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专项

10、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并查处参与采石行业生产经营、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对依法已取得采(碎)石企业采矿权的项目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备案。 经科信部门负责查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私搭乱接电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确定关闭的,依法停止供电。 财政部门负

11、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安监、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的,安排专项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确定关闭的,及时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并收回其已购入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涉恶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对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作出反应。 治超办、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改装、超载超限运输、沿路抛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超限超载货车出场严重危害公路设施及安全的,严格按《**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一超四究工作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12、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耕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确定关闭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督促矿山企业对破坏的地质环境限期进行恢复治理。 环保部门负责符合生产条件企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加大对不正常运行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和不正常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的执法力度,对采(碎)石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确定关闭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水利和防洪设施、没有按规定和权限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没有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造成水

13、土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等行为;对确定关闭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占用林地许可;督促矿山企业对破坏的生态环境限期进行恢复治理。 安监部门负责对不按开采设计执行、不符合安全距离、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查处、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对确定关闭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工商营业登记。 信访部门负责采石行业专项整治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并将信访举报件及时抄送县整治办;宣传有关法律、

14、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加强采(碎)石行业发票管理。X39;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对整治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国网**供电公司、国网**电力公司负责对确定关闭的采(碎)石企业,负责停电的技术操作,配合停电、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强化监督追责。县整治领导小组要在每个阶段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督查暗访,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执法监管履职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15、重大违纪、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企业和非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正县级干部 成员:副县级干部、县发改局局长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县政

16、府督查室主任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县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工会主席 县经科信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县水利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国网新化供电公司总经理 国网新化电力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县委网信办负责人**,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经科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环保局副局长***,县水利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晏**,县安监局副局长**,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副局长***,县调纠办副主任**,县税务局副局长**,县公路局副局长**,国网新化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国网新化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领导和协调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整治工作重大问题,调度、督促整治工作。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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