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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奖励实施方案.docx

1、农村工作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品牌建设奖励 (1)对当年取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体奖励1万元,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奖励2万元,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主体奖励3万元,获得国际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称号的不再奖励。同一产品获得不同认证的就高靠奖。 (2)鼓励开展“山”、“石梁”两大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当年被认定(不包括民间组织评审)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级著名商标(含省级知名商号)及市名牌、市级著名商标(含市级知名商品)的

2、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0.5万元;获省部级优质农产品金奖的奖励1万元,优质奖的奖0.5万元。 (3)取得“全国特产之乡”称号的申报办事机构奖励5万元。 二、先进农业龙头企业奖励 奖励条件。(1)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被批准为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2)以本县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奖励标准。(1)对年销售2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1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0.5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25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2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4万元;年销售收

3、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2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10万元。以上各奖项与工业不重复计奖。(2)当年获省、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3)获省、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0.5万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励 当年达到省级、市级、县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达到市级规模型骨干合作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奖励1万元。重新获得同级称号的不再奖励,获得高一级奖励的,须扣除以前奖励部分。 四、示范项目奖励 1、产业强县强镇强村奖励。对取得“省级产业强县”称号的申报办事机构奖励4万元。当年被命名为省级农业特色产

4、业强镇(乡)的,奖励3万元;当年被命名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镇(乡)、强村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被命名为县级农业特色产业强村的,奖励0.5万元;当年被命名为省级兴林富民示范镇(乡)、示范村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当年被命名为省级绿化示范村的奖1万。同一个镇(乡)、同一个村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就高靠奖。 2、特色项目奖励。当年在本县范围内投资特色农业项目,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创办主体;当年在本县范围内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产品市场的创办主体,经申报、审定后,各奖励13万元。 3、冷藏保鲜奖励。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当年新建用于本地的茶叶、水果、蔬菜、水产、畜禽产品冷

5、藏保鲜库的,进行奖励。标准为建设冷藏保鲜库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每立方米奖励100元;500立方米以上的,奖励5万元。 4、外向型农业奖励。对以我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外向型自营出口农业企业,以当年海关发布的出口额数据为准,1美元奖励0.05元。 5、来料加工奖励。对发展农村来料加工、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成效显著的优秀经纪人(取5名),各奖1万元。 6、农产品营销推介奖励。当年发展连锁经营,带动农产品外销的创办主体,奖励1万元。当年获“省农产品连锁经营示范企业”称号、“省农产品展示展销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五、农业科技奖励 1、农业科技项目被立为国家或省级星火

6、计划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奖项目组成人员:(1)国家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2)省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同一项目就高靠奖,仅奖一次。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农业企业奖励1万元。 2、种质资源开发与保护奖励。地方优良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种群培育达到品种申报要求的,每个新品种奖励3万元;农业部品种审定通过成为地方品种的,每个新品种奖励7万元。 3、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奖励。向有关部门申报,并经县验收组评定为增产、增效明显的新品种、新技术,奖励引进推广者1万元。开展粮食等高产优质高效竞赛,

7、带动示范效果明显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总额10万元。 六、粮食生产奖励 对发展粮食生产措施有力、技术到位、全面完成粮食生产任务,而且无50亩以上季节性抛荒和5亩以上全年性抛荒的先进单位(取1名),奖励1万元。 七、百库保安奖励 对山塘水库除险加固投入大、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取1名),奖励1万元。 八、农民素质培训奖励 对组织机构健全,培训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取1名),奖励1万元。 九、森林防火奖励 区域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无重大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取1名),奖励1万元。 十、动物疫病防控奖励 防疫体系健全,队伍稳定,防疫责任、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高,无重大动物疫病

8、发生、漫延和扩散的先进单位(取1名),奖励1万元。 十一、土地流转奖 对在土地流转中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取1名),奖励1万元。 十二、畜牧场治污改造奖励 按照省政府“811”治理要求,并通过省级验收合格的,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1500头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按照规划治理,并通过县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200头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比照以上进行奖励。 六、七、八、九、十、十一等奖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其它奖项由申报主体凭证书、文件、合同等有效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申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县农办,由县农办牵头XX县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本细则印发后,以前出台的政策若与之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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