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一、开展时间2016年11月。 二、监察对象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违法开工项目)。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 三、监察内容 (一)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违法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三)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四)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
2、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七)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八)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检查。 (二)
3、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对已入库的项目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变更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长期停建项目要建议地方政府进行分类处理。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要汇总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新修订的规章、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全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情况和监察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5)连同电子版于12月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