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操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应切实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定义
2、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承保、批改(含退保)及理赔(含给付)等环节。 第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公司内部调拨资金除外。累计交易金额是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包括三大类: (一)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 1、(130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
3、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130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130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130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130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130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130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130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
4、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130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13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13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13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13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13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5、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13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13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13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据银发2008391号通知中的要求,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对于以下交易情况,保险公司可不将其作为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
6、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三是保险人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除上述情形的交易外,如果客户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应按照交易报告办法的其他条款及反洗钱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8、(1318)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
7、、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 (二)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260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260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260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260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60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0801)怀疑客户为
8、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080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
9、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080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8、(0901)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9、(0902)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0、(0903)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1、(090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三章 岗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职责: 1、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2、负责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配合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 3、组织协调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工作,监督本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操作规范性。 第九条 各部门的反洗钱成员部门职责: 1、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和人员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正确进行反洗钱操作,确保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11、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上级机构要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的反洗钱操作。 第四章 大额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条 公司大额交易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收取保费资金、支付退保费和赔款时,需在SAP系统中准确反映该资金的收取方式是否为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联系人和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大额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可疑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可疑交易管理包括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疑交易识别采用人工识别和系统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承保和批改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业务内勤
12、在录入保单和批单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业务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3、1304、1305、1306、1307、1309、1312、1313、1315、1316。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1、2602、2603、2604、2605。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0801、0802、0803、0804、0805、0806、0807、0901、0902、0903、0904。 (二)资金收付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财务
13、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保险交易资金收付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SAP系统中准确标识。需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318。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2。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0801、0802、0803、0805、0806、0807。4、第四大类:在“见费出单”界面进行资金收款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1311、1314。 (三)理赔管理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
14、别 理赔内勤在进行系统赔案录入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理赔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为: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3、2604。 (四)系统触发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 由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自动触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1、1302、1308、1310。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每月需根据本机构新产生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列为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对于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反洗钱管理部门
15、、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单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规定上报),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同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可疑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同时,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可疑交易的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 (二)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
16、告。 (三)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四)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六)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术语含义如下: (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四)“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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