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贸易工作补偿方案 一、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时提供某些原材料,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引进技术、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返销,或以所得加工费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和原材料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二、开展补偿贸易业务,要着眼于加快本市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凡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接这项业务。 三、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时,在不影响规定的调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该企业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 用于间接补偿的返销商品,属于
2、中央管理的(包括统购统销商品、国家统配物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直接经营和统一成交的商品)要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计委批准,其中属于全国协调成交的出口商品,按有关协调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补偿贸易,工贸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共同对外谈判,联合签署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有些项目,在统一对外的原则下,工业部门也可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对轻工、手工、纺织、化工、医药、仪表、一机、冶金八个工业局的小型项目(即补偿总金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工业部门自行对外承接。 五、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项目都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经规定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确立
3、项目。项目建议书应由主管工业公司和外贸公司联合提出,经市主管局和市外贸局审核后,联合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主管局和市投资信托公司联合提出报市进出口办公室),抄报市计委、市经委(有引进技术的要抄报市科委)。 (二)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工贸双方(或工业部门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客户的选择和邀请,拟订谈判方案,同外商谈判、询价,以及对国内配合条件进行综合研究等。如由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项目,有关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此期间,不得与外商签订任何有约束性的协议或其他
4、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报批程序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对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虽未超过五百万美元,但需国家增拨原材料、燃料、动力,解决运输等条件的项目,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定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工厂和外贸公司(或工厂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双方共同对外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中必须订明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的条款。主管局应将合同(协议)的副本在签字之日起十天之内报送市进出口办公室审查批准。市进出口办公
5、室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意见通知报送单位,逾期即作无异议处理。合同(协议)修改时,也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对八个工业局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1)项目建议书可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市计委、市经委备案;(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工业部门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但有关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局审核后,应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审批;(4)合同(协议)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六、所有补偿贸易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凡属技术改
6、造性质的,应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分别按照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报批程序办理。 七、凡工厂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补偿贸易项目,以及工业部门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对外商提供的设备和某些原材料,应按规定向市外贸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在产品返销时,应向市外贸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市外贸局应按规定及时发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发证的,市外贸局应及时转报。工业部门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其物资进出口的单证、托运等手续,可委托市有关外贸公司代办(酌收手续费)。 八、同*地区厂商进行补偿贸易,要与华润公司和南光公司密切配合,返销商品如属在*本地区销售的,要征得华润公司和南光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凡同*地区厂商达成协议的补偿贸易,要把所订协议、合同的副本,及时寄送华润公司或南光公司,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