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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pdf

1、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试行) 二二 O 一五年十一月一五年十一月 1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推进海绵城市相关工作要求,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设标准;4.规划;5.设计;6.工程建设;7.维护管理;8.实施效果评估;9.附录。 本导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2、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901 号;邮编:200092) 。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东师范大学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1目 次 前 言. 1 目 次. 1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建设标准.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6 3.3 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8 3.4 排水防涝标准.

3、9 3.5 雨水资源利用目标. 10 4 规划.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总体规划层面. 11 4.3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12 4.4 项目实施方案层面. 14 5 设计. 16 5.1 建筑与小区. 16 I 一般规定 . 16 II 设计 . 16 III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18 IV 技术措施 . 19 5.2 绿地. 21 I 一般规定 . 21 II 设计 . 22 III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23 IV 技术措施 . 23 5.3 道路与广场. 29 I 一般规定 . 29 2II 设计 . 30 III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31 IV 技术措施 . 3

4、4 5.4 水务. 37 I 一般规定 . 37 II 设计 . 38 III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1 IV 技术措施 . 43 5.5 设施规模计算. 47 6 工程建设. 51 6.1 一般规定. 51 6.2 建筑与小区. 51 6.3 绿地. 53 6.4 道路与广场. 53 6.5 水务. 53 7 维护管理. 57 7.1 一般规定. 57 7.2 建筑与小区. 57 7.3 绿地. 58 7.4 道路与广场. 60 7.5 水务. 60 8 实施效果评估. 63 8.1 一般规定. 63 8.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63 8.3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 64 8.4 排水

5、防涝标准评估. 64 8.5 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 64 9 附录. 66 9.1 相关规范和文件. 66 39.1.1 相关规范. 66 9.1.2 相关文件. 66 9.2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68 9.3 上海市多年平均逐月降雨与蒸发量占比表. 75 9.4 上海市土壤渗透系数与土层分布. 76 9.5 海绵工程措施造价估算表. 77 9.6 上海地区海绵城市绿地建设推荐植物种类表. 79 11 总总 则则 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实现上海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提高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性,指导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6、管理和后评估,制订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各类规划编制以及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等系统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后评估。 1.0.3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1.0.4 海绵城市建设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与城镇排水防涝、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应贯彻“建设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理念, 注重对河流、 湖泊、 湿地、坑塘和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模式。 1.0.5 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筑、绿地、

7、道路、水务等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现行的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1.0.6 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低影响开发、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注重源头径流控制、排水管渠标准的提高、内涝防治工程的建设和河湖生态的治理,各类技术措施应同步规划设计。 1.0.7 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区、加油站等区域,不应采用渗透设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1.0.8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注重节能环保和工程效益。 1

8、0.9 海绵城市的各类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不得对建筑、 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1.0.10 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等系统进行海绵化建设时,应首先满足各类设施本身的功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1 随着上海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的推进和相关工程的实践,应对本导则内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22 术术 语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0.2 低影响

9、开发(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 滞留、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排入规划区域外)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urba

10、n diffuse pollution 等同于年径流污染物总削减率,以固体悬浮物(SS)的削减量来计算。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等于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悬浮物(SS)平均去除率的乘积。 2.0.5 径流峰值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runoff peak flow 指低影响开发设施最大出水流量与最大进水流量之间的比值。 2.0.6 雨水资源利用率 the ratio of rain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 区域系统和建筑与小区系统的雨水资源利用率指年雨水利用总量占年降雨量的比例; 绿地系统的雨水资源利用率指绿地系

11、统年雨水利用总量占绿地区域年径流总量的比例。 2.0.7 超标雨水 excess storm water runoff 超出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 2.0.8 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用于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 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32.0.9 雨水渗透 stormwater infiltration 在降雨期间使雨水分散并被渗透到人工介质内、土壤中或地下,以增加雨水回补地下水、净化径流和削减径流峰值的措施。 2.0.10 雨水

12、滞留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渗透、蒸发并收集回用的措施。 2.0.11 雨水调蓄 stormwater detention 在降雨期间调节和储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收集回用或削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的措施。 2.0.12 绿色屋顶 green roof 又称种植屋面或屋顶绿化,指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和天台、露台上由表层植物、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具有一定景观效应的绿化屋面。 2.0.13 下凹式绿地 sunken green belt 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的绿地的统称。 2.0.14 雨水花园 rai

13、n garden 自然形成或人工挖掘的下凹式绿地,种植灌木、花草,形成小型雨水滞留入渗设施, 用于收集来自屋顶或地面的雨水, 利用土壤和植物的过滤作用净化雨水,暂时滞留雨水并使之逐渐渗入土壤。 2.0.15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排放雨水并满足荷载要求和结构强度的铺装结构。根据铺装结构下层是否设置排水盲管,分为半透水铺装和全透水铺装。 2.0.16 生态树池 ecological tree pool 在有铺装的地面上栽种树木时, 在树木的周围保留的一块没有铺装且标高低于周边铺装的土地,可吸纳来自步行道、停车场和街道的雨水径流,是下凹式绿地的一种。 2.0.

14、17 植草沟 grass swale 用来收集、输送和净化雨水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其他海绵城市单项设施、 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42.0.18 地形改造 topography reform 指在原始地形限定的改造范围内通过设计等高线或控制点高程来改造原有地形的方式。 2.0.19 雨水湿塘 stormwater wet pond, stormwater wet basin 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 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2.0.20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s

15、ystem, bioretention cell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0.21 植被缓冲带 grass buffer 指坡度较缓的植被区,经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并去除径流中的污染物。 2.0.22 渗透管渠 infiltration 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渠。 2.0.23 浅层调蓄池 shallow stormwater storage tank 采用人工材料在绿地或广场下部浅层空间设置的雨水调蓄设施, 可为矩形镂空箱体、半管式、管式等多种结构。 2.0.24 路面边缘排水系统 pavement edge d

16、rainage system 沿路面结构外侧边缘设置的排水系统。通常由透水性填料集水沟、纵向排水管、过滤织物等组成的。 2.0.25 流量径流系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0.26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0.27 单位面积控制容积 control volume of unit area 根据规划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扣除河道与雨水系统削减占比)计算得到的,规划区域单位面积的设计调蓄容积。 2.0.

17、28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 2.0.29 陆域缓冲带 land buffer zone 5包括陆生植物群落以及布设在其中的防汛通道、 游步道、 慢行道、 休憩平台、人工湿地、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设施。 63 建设标准建设标准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排水防涝标准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 3.1.2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

18、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源头减量为重点,结合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形成完善的雨水综合管理体系。 3.1.3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的选择应以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逐步推进雨水资源利用,促进城市资源的综合利用。 3.1.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 3.1.4 执行。 表 3.1.4 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60 70 75 80 85 设计降雨量(mm) 13.4 18.7 22.2 26.7 33.0 3.1.5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3

19、2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3.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 降雨规律、 开发强度、海绵设施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确定, 对某个区域或建设项目的开发,应结合该区域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土地利用布局等因素确定。 3.2.2 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与建设阶段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应为 75%80%。 3.2.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照全市、区域和控规单元分为三级规划控制指标。指标取值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全市指标)、区域总体规划(区域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单元指标)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予以确定,下

20、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应满足上一级指标的要求。 3.2.4 各类海绵城市控制目标的制定应围绕控规单元开展并逐级分解。 3.2.5 控规单元指标应按照主要用地大类进行指标分解,使径流总量控制要求落7实到地块,形成地块指标,并通过专项规划图则、控规附加图则、规划文本等多种形式纳入规划成果体系。 3.2.6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取值和分解应按表 3.2.6-1 和表 3.2.6-2 的规定取值。 表 3.2.6-1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控制指标 单元类型 集中新、改建单元 部分新、改建单元 保留单元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80% 75% 不作要求 设计降雨量 26.7mm 22.2mm 不

21、作要求 注:集中新、改建单元是指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 80%的控规单元;部分新、改建单元是指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 50%、小于 80%的控规单元;保留单元是指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小于 50%的控规单元。 表 3.2.6-2 主要地类的规划控制指标 单元指标单元指标 主要地类指标主要地类指标 集中新、改建单元部分新、改建单元集中新、改建单元部分新、改建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80% 75% 建筑与小区削减占比 35%40% 30%35% 绿地削减占比 25%30% 15%25% 道路广场削减占比 12%15% 10%12% 河道与雨水系统削减占比28%15% 45%28

22、 注:1. 上表中各主要地类的规划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控制,按各主要地类分摊的削减占比之和应为 100%。 2. 在水系发达、河湖水面率较高的控规单元,特别是针对部分新、改建单元,经论证,在建筑与小区、 道路与广场等类用地的径流削减量占比较难达到控制指标推荐取值下限的情况下, 可适当提高河道与雨水系统的削减占比, 并通过后续细化规划导引和工程手段切实提高该区域河道与雨水系统的调蓄能力。 3.2.7 地块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改建单元,按下式计算: ? (3.2.7-1) 式中:Q?地块 n 的径流削减量指标,m3; 8H设计降雨量,mm,根据控规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

23、定; S控规单元面积,m2; P?i 类用地在控规单元内的径流削减占比; a?地块 n 的面积,m2; A?i 类用地的总面积,m2; 调整系数,对于集中新、改建地块中的新建地块1 ? ? ? 1.25,保留地块 ? 1;对于部分新、改建地块中的新建地块1 ? ? ? 2,保留地块 ? 1。 2 保留单元中的保留地块不进行相关控制指标约束,保留单元中的规划新、改建地块,按下式计算: ?H? (3.2.7-2) 式中:Q?地块 n 的径流削减量指标,m3; H设计降雨量,mm,根据控规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 a?地块 n 的面积,m2。 3.2.8 控规单元控制指标分解后应按下式进行计算,验

24、证指标分解后控规单元是否能够整体满足控制指标要求。 ?HS ? ? ? ? ? (3.2.8) 式中:H设计降雨量,mm,根据控规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 S控规单元面积,m2; n地块个数。 3.3 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3.3.1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应结合区域(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确定。新、改建区域(项目)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规划目标应分别不低于 80%和 75%。 3.3.2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悬浮物(SS)的控制率计,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缺乏资料时,可按表 3.3.2 取值。 表 3.3.2 低

25、影响开发设施径流污染控制率 单项设施 径流污染控制率 (以 SS 计,%) 单项设施 径流污染控制率 (以 SS 计,%) 9透水砖铺装 80-90 蓄水池 80-90 透水水泥混凝土 80-90 雨水罐 80-90 透水沥青混凝土 80-90 转输型植草沟 35-90 绿色屋顶 70-80 干式植草沟 35-90 下凹式绿地 湿式植草沟 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 渗管/渠 35-70 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 70-95 植被缓冲带 50-75 湿塘 50-80 初期雨水弃流 设施 40-60 人工土壤渗滤 75-95 注: SS 去除率数据来自美国流域保护中心(Center For Watershed

26、 Protection,CWP)的研究数据。 3.4 排水防涝标准排水防涝标准 3.4.1 雨水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表 3.4.1 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地区按本规定执行,建成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2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 3.4.1 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 区域范围 一般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 中心城与新城 5 年一遇 50 年一遇 其他区域 3 年一遇 30 年一遇 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3.4.2 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重现期, 应按表 3.4.2 的

27、规定取值,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分期达到标准。 2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3.4.2 的要求时, 应采取低影响开发、 雨水系统调蓄、设置雨水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 表 3.4.2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区域范围 重现期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中心城与新城 100 年一遇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 其他区域 50 年一遇 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103.5 雨水资源利用目标雨水资源利用目标 3.5.1 海绵城市建设应鼓励开展雨水资源利用,区域规划控制指标中雨水资

28、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 3.5.2 建筑与小区系统中,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新建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规划用地面积 2ha 以上的新建公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3.5.3 绿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 114 规划规划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海绵城市规划应包含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两个部分。在规划编制方面,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应与上海市既有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在规划实施方面,应通过相关管控手段有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4.1.2 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应包含全市总体规

29、划层面、区域总体规划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并应在项目实施层面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4.1.3 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空间布局引导和相关指标、要素控制两类。其中空间布局规划引导可通过对城市功能区、用地布局、城市高程等方面合理规划,贯彻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可通过对各类用地占比、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指标以及蓝线、绿线等的控制,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4.2 总体规划层面总体规划层面 4.2.1 总体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统筹确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从全市范围内综合

30、考虑不同区域的现状排水条件、建设条件等因素,分区域确定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综合利用需求,并以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改善为主,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性目标,提出战略性对策,引导下层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4.2.2 海绵城市规划应以因地制宜、资源共享为原则。针对各种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提出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各种用地性质和建设条件,提出不同的雨水削减量目标。 4.2.3 总体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相协调。 1 全市总体规划层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基于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城市防洪除涝系统现状评价, 总结现状存在

31、问12题并进行趋势研判; 2) 提出以海绵城市建设为指导的总体规划策略; 3) 确定海绵城市理念指引下的城市开发导向和系统布局 (城市空间布局导向、空间管控要求和设施布局要求等) ; 4) 确定全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5)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性导向和工程性手段(包括水污染防治策略、面源污染控制指标等) ; 6) 以水利分区、建设条件等为要素,划分不同区域,对不同区域进行分区指引。 2 区域总体规划层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基于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城市防洪除涝系统现状评价, 总结现状存在问题并进行趋势研判; 2) 落实全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分区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3) 确定区域年径流总量

32、控制目标; 4) 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镇体系,对新城、镇区和农村地区分别提出水污染防治策略、雨水量削减指标、面源污染控制指标等,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性导向和工程性手段。 3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层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基于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城市防洪除涝系统现状评价,总结现状存在问题并进行趋势研判; 2) 落实全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分区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3) 确定本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4) 结合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单元划分,对各个单元分别提出水污染防治策略、雨水量削减指标、面源污染控制指标等,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性导向和工程性手段。 4.3 控

33、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4.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方13向和重点区域,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和项目推进。 4.3.2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低影响开发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防洪排涝体系、容积率、绿地率和功能区划等。 2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要求,并将相关指标或目标分解到各个地块(包括城市道路、河道)中。 3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低影响开

34、发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内公共性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4 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图则,将各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或指标、要求等纳入图则中。 4.3.3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应提出的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1 控制性指标: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要求的指导下,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居住用地 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 M、仓储物流用地 W、道路广场用地 S、绿地 G、河湖水系 E1 等)的比例和特点进行分类分解, 并进一步分解细化到各个地块, 明确各地块雨量控制能力。 2 引导性指标:根据各类用地特点和各地块控制性指标要求,可

35、进一步设置地块海绵城市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主要用于指导雨水“渗、滞、蓄、净、用”等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落实,如下凹式绿地占比、渗透设施渗透量、绿色屋顶率、调蓄容积、雨水资源利用率等。 4.3.4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配置引导。配置引导的编制应基于对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及周边情况、 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 应遵循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 4.3.5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范围,保证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城市总体规划、区

36、域总体规划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4.3.6 各地块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因地制宜配置,可按表 4.3.6 的规定实施。 表 4.3.6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规划配置 14 用地类型 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 (M)仓储物流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设施用地(U) 绿地(G)透水铺装 屋顶绿化 下凹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湿塘 雨水湿地 蓄水池 雨水罐 调节塘 调节池 植草沟 渗管/渠 植被缓冲带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下沉式广场 注:宜选用 可选用 不宜选用 4.4 项目实施方案层面项目实施方案层面 4.4.1 针对有特定需求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

37、计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应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选型、布局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4.4.2 应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4.4.3 项目实施方案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上位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规划范围的规划下垫面特性、 市政雨水系统情况、 发展定位、 建筑控制要求、 景观要求等情况,提出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水量、水质、景观、生态等方面) ,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渗、滞、蓄、净、用、排等类型) ,并分析得出海绵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 2 在明确

38、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参考控规的引导性指标和配置引导,结合对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的特点分析,完成设施的初步选型。 153 制定设施布局方案并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完成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情景方案。 4 通过相关的降雨径流模型、决策支持系统等工具,对规划情景方案的径流控制效果进行验证与评价。 5 综合考虑设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态景观效益等因素, 基于模型类软件系统或其他数学方法, 优化初始规划情景, 形成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 165 设计设计 5.1 建筑与小区建筑与小区 I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

39、进行,设计各个阶段应包括海绵设施设计内容,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 5.1.2 建筑与小区场地的海绵性设计应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和沟渠等,应优化渗透、调蓄设施的场地布局,建筑物四周、道路两侧宜布局可消纳雨水径流的绿地。 5.1.3 建筑的海绵性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控制与利用,地下室顶板和屋顶坡度小于 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绿色屋顶技术,无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采用雨水管断接的方式将屋面雨水汇入地面绿化或景观水系统进行消纳。 5.1.4 小区绿地的海绵性设计应结合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和停车场径流雨水的海绵设施;应合理配置绿地植物乔灌

40、草的比例,增强冠层雨水截流能力。 5.1.5 小区道路的海绵性设计应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便于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海绵设施,小区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 II 设计设计 5.1.6 建筑与小区的海绵性设计,流程如图 5.1.6 所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分析。依据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要求,分析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理环境,对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形、地貌、地势、标高、土质、绿化情况、水体情况等进行整体解析。 2 指标测算。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规定的容积率、覆盖率、绿地率、海绵技术控制指标,落实本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 3 技术选择和规模确定。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

41、进行筛选, 选用适合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 并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 4 方案设计。应结合建筑与小区整体设计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进行设计,对重点工程应开展多方案比选,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可靠的技术措施,确定17设计方案。 4 复核优化。根据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和海绵城市建设措施的内容和规模,复核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和要求,并对其进行优化。 5 审批完善。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6 设计实施。按照完善后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和规模,进行技术设计和实施,提出控制要求和措施保证实施。 图 5.1.6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流程图 5.1.7 应根据用地红线范围现状下垫面

42、解析和建筑方案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规模和技术组合。 1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规划指标、 海绵城市建筑与小区系统指标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确定技术措施内容和规模。 2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说明,计算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凹式绿地率和雨水调蓄容积。 18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本导则逐项设计海绵设施, 落实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III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5.1.8 建筑与小区总平面布局应根据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布置建筑、道路广场包括消防车道与登高面(含道路透水铺装) 、绿化(含下凹式绿地) 、屋顶绿化和必要的雨水调蓄池。 5.1.9 住宅、公建、工业

43、仓储项目,应优先利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地形处理、下凹式绿地、雨水管断接设计、渗管(渠) 、管道蓄水等设施和措施滞蓄雨水,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定要求。 5.1.10 建筑与小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地块原有场地标高,结合土方平衡,确定绿地标高或室外建筑明沟/散水标高。 2 小区内部道路标高宜适当高于周边道路;小区道路最大道路纵坡为 8%,最小道路纵坡为 0.3%;小区道路路缘石标高宜高于绿地标高 100mm 以上,对于下凹式绿地段道路,竖向高程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 50mm。 3 场地有坡道时,绿地应结合坡度登高线,分块设计确定不同标高的绿地。在绿地内应设雨水排水,雨水口的

44、标高宜高于绿地标高 50mm,大面积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 4 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于小区内部道路 450mm600mm。 5.1.11 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宜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5.1.12 小区内硬地面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雨水口周边可利用植物对径流污染进行削减;雨水口内应设截污挂篮。 5.1.13 小区排水应合理设计超标雨水排放系统,避免建筑内部进水,并按现行规范标准设计室外雨水排水管网。 5.1.14 小区内非机动车道路的超标雨水应优先排入周边绿地中消纳;人行道、广场、露天停车场和

45、庭院步道等应尽量坡向绿地或建适当的雨水导引设施,使雨水流入绿地消纳。 19IV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 5.1.15 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 下凹式绿地、 生态树池、 转输型植草沟、 雨水调蓄设施 (室内和室外) 、管道调蓄系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景观水体生态化等。 5.1.16 绿色屋顶的设计,应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确定,可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绿色屋顶面积占宜建屋顶绿化的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 30%。绿色屋顶应符合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2013) 、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

46、069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屋顶荷载和构造确定。简单式绿色屋顶种植土厚度应不小于 100mm,花园式绿色屋顶种植土厚度应不小于 900mm,地下室顶板种植土厚度应不小于 1500mm。 2 地下建筑顶板绿色屋顶的种植设计,应采用措施加强调蓄雨水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加大反梁间贯通盲沟的预留孔洞,截面积应不小于 100cm2,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底部排蓄水的盲沟截面积应不小于 300 cm2; 2)局部排水不畅时,应采用耐水淹植物。 5.1.17 透水铺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7、 1 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应不小于 70%。 2 非机动车道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嵌草砖、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 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 600 mm,并应设置排水层;当地下室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时,应参照 5.1.16 执行。 4 透水铺装的设计还应符合本导则 5.3 节的相关规定。 5.1.18 下凹式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小区下凹式绿地率应不低于 10%。

48、 202 下凹式绿地的标高宜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 100mm200mm。 3 下凹式绿地的设计还应符合本导则 5.2 节的相关规定。 5.1.19 生态树池适用于高密度建筑与小区,其设计应符合本导则 5.3 节的相关规定。 5.1.20 转输型植草沟的设计,应符合本导则 5.2 节的相关规定。 5.1.21 硬化面积超过 1ha 的新建建筑与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按照每公顷硬化面积不低于 250m3 的规模进行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雨水桶、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凹式绿地、管道调蓄系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雨水可通过断接雨水立管底

49、部设置的雨水桶进行雨水收集调蓄。 2 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的下凹式绿地、天然池塘、人工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调蓄设施。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水体应低于周边道路和广场,同时应配备使汇水区内雨水引入水体的设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水规律、水面蒸发量、径流控制率、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 3 雨水调蓄池可釆用室外地理式塑料模块蓄水池、硅砂砌块水池、混凝土水池等。 4 雨水调蓄池设置在地下室时,应合理设置溢流设施。宜通过溢流口直接重力溢流至室外雨水管渠。若无法直接重力溢流的,可溢流至集水井,通过水泵排至室外雨水管渠。集水井、排水泵、排水管均应满足 50

50、 年一遇重现期暴雨的排放要求。 5 蓄水模块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荷载能力和侧向荷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与施工要求。 模块水池内应具有良好的水流流动性, 水池内的流通直径应不小于 50mm, 塑料模块外围包有土工布层。 5.1.22 管道调蓄系统是通过适当放大雨水排水管道的管径,并在局部增加径流控制设备,有效增加滞蓄调节能力,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重现期和规范要求计算确定建筑室外雨水系统的设计管径。 2 在此基础上放大系统的设计管径,并按 1 年重现期以自清流速进行校核,确定系统的设计放大管径。 213 分别计算设计管径和设计放大管径的管道总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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