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建筑入口 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图7.1.1)。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1.大、中型公共建筑2.002.小型公共建筑1.5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1.505.无障碍宿舍建筑1.50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2、图7.1.5-1,图7.1.5-2)。 表7.1.5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1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小型公共建筑1.2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1.50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 7.2坡道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图7.2.1-2)。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O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表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坡道位
3、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m)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3.室内走道4.室外通路5.困难地段1:121:201:121:201:101.201.501.001.501.20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1.501.000.750.600.35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7.2.61:101: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7.2.7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7.2.8坡道起点、终点
4、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Om(图7.2.8)。7.3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走道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4.居住建筑走廊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801.500.901.201.50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7.3.5门
5、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7.3.5)。7.3.6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7.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7.4门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
6、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表7.4.1门的净宽类别净宽(m)1.自动门2.推拉门、折叠门3.平开门4.弹簧门(小力度)1.000.800.800.80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图7.4.1-2);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7.5楼梯与台阶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
7、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表7.5.1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类别设计要求楼梯与台阶形式1.应采用在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宽度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扶手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踏面1.应平整而不应光滑。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Omm安全挡台(图7.5.1-4)。盲道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颜色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7.
8、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7.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最大高度(m)公共建筑楼梯0.280.15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0.260.16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0.14室外台阶0.300.147.6扶手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
9、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表7.6.1扶手截面尺寸类别截面尺寸(mm)圆形扶手3545(直径)矩形扶手3545(宽度)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7.7电梯与升降平台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表
10、7.73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深度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洞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显示与音响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标志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表7.7.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面积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扶手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选层按钮轿厢侧面应设高0.
11、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镜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显示与音响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7.7.4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7.7.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1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2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7.8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表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范
12、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扇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通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洗手盆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男厕所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无障碍厕位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1.40m(图7.8.1-3)。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1.00m(图7.8.1-4)。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
13、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安全抓杆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7.8.3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表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通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1.应符合第7
14、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无障碍淋浴间1.淋浴间不应小于3.5m2。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4.淋浴间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无障碍盆浴间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应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2。呼叫按钮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应符合本规范第7.8.1
15、条的有关规定。7.9轮椅席位7.9.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7.9.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5.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表7.9.3轮椅席位建筑类别观众席座位数轮椅席座位数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500150
16、024体育馆、游泳馆(场)2000600046体育场2000060000610小型场所、阅览室等500以下127.9.4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10无障碍客房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类 别设 计 要 求客房位置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客房数量(标准间)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的无障碍客房
17、。客房内过道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客房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卫生间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2.轮椅回ds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电器与家具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7.11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7
18、.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7.12无障碍住房7.12.1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7.12.2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7.12.4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
19、符合表7.12.4的规定。表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名 称设 计 要 求卧室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0m2。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6m2。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起居室(厅)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2;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表7.12.4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部 位设计要求(使用面积)位 置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
20、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 积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7.00m2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宽 度1.厨房净宽大于或等于2.00m。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通道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操作台1.高度宜为0.750.80m。2.深度宜为0.500.55m。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其 他1.燃气门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2.应设排烟及
21、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表7.12.5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部位设计要求位 置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面 积(按洁具组合)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00m2。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50m2。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5.坐便器、洗面器(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2.50m2。6.单设坐便器,应大于或等于2.00m2。坐便器浴
22、 盆淋 浴安全抓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水龙头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下列规定: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表7.12.6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类别门扇开启净宽度(m)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平开门公用外门1.001.100.50一户门0.800.45设关门拉手起居室(厅)门0.800.45一卧室门0.800.40设关门拉手厨房门0.800.40一卫生间门0.800.401. 设观察窗2.设关门拉手阳台门0.800.40设
23、关门拉手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Om;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0m;并以斜面过渡;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24、.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表7.12.8-1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kW)电度表规格(A)一类3.05(20)二类3.05(20)三类4.010(40)四类4.010(40)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9. 每
25、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7.12.8-3的规定。表7.12.8-2 电源插座数量部 位设 置 数 量卧室、起居室(厅)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1.1)。8.2盲道8.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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