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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是一个怎样的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最新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

2、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

3、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4、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

5、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   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县(市、区)志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   第

6、十五条 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史志出版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第十八条 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情文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   

7、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文献。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   (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

8、编写任务的;   (六)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史志的种类  年鉴   年鉴是系统汇辑上一年度重要文献资料,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性工具书,年鉴是一种资料性期刊,一年一期,可称为年刊。   年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从形式的视角看,它有编年性、连续性和检索性。一年一编,传播事物相对完整和发展变化的信息,并设置有方便读者查找的检索系

9、统。从内容的视角看,它具有科学性、资料性、全面性、权威性和时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基本保证。它具有资政、鉴戒、窗口、教育和存史等多种功能和作用。   方志   方志学是在长期编纂方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专门学问,它研究方志的性质、内容、范围和任务等问题;将地方志编纂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概况为理论,找出方志编纂的一般规律,指导修志实践;探讨方志目录学,方志史料学以及方志编纂学,促进方志的发展。   方志学是研究方志现象运动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方志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性质和分类、方志的特征和功能、志书编纂理论、旧志整理和方志利用、方志批评和志书评论、方志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志学由理论方志学、方志编纂学、方志学史3个基本结构组成。方志学理论体系就是由这些结构及其衍生结构所构成的,它的发展则是其基本结构和衍生结构的改进和扩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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