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报检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一)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1)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
2、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2),货物通关并调往目的地后,收货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结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异地施检报检 1、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流
3、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入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2、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3、只有当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流向联,参见教材42页)。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
4、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有特殊规定,按特殊规定的地点申请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入境报检时,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进口提供的单据没有装货单) 二、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1、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
5、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1)对于出境一般报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2)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凭此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如果货物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主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
6、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3、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
7、换证放行手续。(结合教材55页的内容复习)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点:出境货物一般情况下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报检地点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报检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特殊单证。 第三章 第三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8、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一)报检范围: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1、检疫审批: ①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②进口商应在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进口。 ③并且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限: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
9、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则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②地点: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④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⑤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并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 解释:使用单位的《备案证明书》是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的应提供的单证。本题因输入的
10、是活动物的,除了应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单证外,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 (2)隔离检疫 ①进口的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②入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
11、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③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注册登记 ①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
12、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做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要求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三)肉类产品及水产品 肉产品:不包括熟制肉类产品。 水产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
13、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12年教材变动,要特别注意)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间: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②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除外)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③原产地证书 ④贸易合同或协议、提单、发
14、票、装箱单等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2)中转进口预检(了解) (3)注册登记及备案 ※肉类产品 ①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②进境肉类产品的进口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资格认定。 ③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 ※水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口岸查验合格后运往指定的场所存放。经口岸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
15、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了解) (四)动物原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检疫审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不得进口。 2、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
1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3
17、)其他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五)其他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检疫审批 如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才能报检进口。 对于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取消了进境检疫审批规定,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参见教材105页,重点) 2、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 (1)原产地证书 (2)
18、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3)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 (4)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①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1、检疫审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
19、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引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 (5)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
20、境前7天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需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21、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蕃茄、辣椒、茄子等)须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水果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
22、疫审批手续。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④原产地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了解) (四)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 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有些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
23、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6)陶瓷土粉(12年新增)(7)植物生长营养液(12年新增) 货主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单 (3)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原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进境动植物检疫
24、许可证》 (5)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2)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处理。 ①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②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
25、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六)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
26、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4)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①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②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③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5)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①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②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6)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主管部门签发
27、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2、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了解) 三、食品 (一)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3)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4)动植物源性
28、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重点) (4)食品标签是指在
29、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6、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
30、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
31、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1、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2、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
32、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5、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四、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
33、加剂及原料产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1)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 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五、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
34、入境化妆品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2、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 3、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
35、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2、检验检疫机构对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4、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5、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6、检验检疫
36、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7、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重点) 8、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了解) 1、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7、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3、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①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
38、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②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③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
39、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进口电池产品 (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40、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成套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
41、等机电产品(了解) 八、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二)报检要求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 1、报检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 (7)有关技术资料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
42、关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
43、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九、石材、涂料 (一)报检范围:进口石材和涂料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
44、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登记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 2、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
45、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入境可用作原
46、料的废物 (一)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二)报检范围: 1、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 3、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1)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领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
47、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三)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
48、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致病微生物。(了解) (四)报检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入境废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
49、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装运前检验证书》 (5)《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 (6)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五)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1)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
50、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十一、特殊物品 (一)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二)审批程序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2、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 3、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4、受理申请的直属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