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44.50KB ,
资源ID:616539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6539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doc

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9月26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9-30 8:33:56 评论:0条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

2、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   (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3、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

4、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

5、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 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

6、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十一、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

7、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二、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三、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8、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四、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五、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98〗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

9、测绘技术规定,)   附件一:国家经委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

10、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 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计算建筑面积。

11、   (九)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篷按住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突出墙外

12、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

13、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四)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七)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八)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

14、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附件二:建设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   (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   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

15、的草图纸上。(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   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   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   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   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房屋建

16、筑面积测算误差MP,不得超过计算结果。其中,(一)   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三)计算   过程保留三位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四)最终计算成果   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   (一)填写“北京市房地登记表”: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   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   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   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登记表所填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实   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新的登记表使用之前,按以上要求填写现行有关表格。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