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组实行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目的
通过谈话, 了解、反馈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了解、反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我局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谈话对象
谈话的对象:局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谈话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2、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情况。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方面的情况。
(五)需要向谈话对象及处室、单位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谈话分工
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对其他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组书记或委托分管的局党组成员负责。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需要谈话的对象、内容由局人事处、监察室提出意见,填写《谈话审批表》,报局党组书记审定。
3、局党组书记直接批示谈话的,不再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二)谈话工作的组织,任职谈话由人事处负责,诫勉谈话由监察室、人事处共同负责。谈话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对非主要负责人的谈话要同时告知所在处室或单位的主要领导。
(三)对诫勉谈话的对象应提出诫勉要求,对谈话对象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本人核实签字。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的。谈话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情况和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及整改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经谈话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局监察室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谈话工作要求
(一)谈话要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考核中反映的情况,对其存在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以及党组认为需要对其谈话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
(二)谈话要根据谈话内容,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汇总有关情况,包括个人的优点和缺点,所在处室、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也包括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效。
(四)对谈话的内容、记录材料等要严格保密。
(五)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与局党组书记或纪检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