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20.85KB ,
资源ID:6154564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5456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乡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讲稿.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乡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讲稿.docx

1、 乡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讲稿 培训资料,请注意保存。XX县区食药监局盘安所 xx乡食药监所食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2015年3月31日 同志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县食药监局《2015年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和《2015年度xx县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的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食品从业人员专题培训班,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求大家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全面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家的知法、懂法水平和守法意识,自觉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

2、度,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下面结合去年检查过程存在的问题,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当前我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xx所共监管全乡xx万人的饮食用药安全,共监管xx个行政村的红白喜事大型聚餐,xx个乡属单位,x个中学xx个所小学,x个幼儿园。全乡目前共有食品、药品、化妆品经营户xx家,其中,餐饮服务单位x家,小餐饮x户,小作坊x户,小摊点x户,食品经营户x家,卫生院1户,个体诊所28户,个体药店x户,化妆品店x户,中小学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xx家。 在去年的监管过程中我们的检查方法主要是“六查六看”的巡查方法,即一查经营主体资格,

3、看是否证照齐全有效,是否按 -1 经营条件,房子小,货物摆放不规范,分类不明显,把食物和日用品混放在一起,甚至个别经营户把农药和食品堆放在一起售买,万一交差污染,人买去吃了引发食物中毒了,事情就麻烦了,像这种现象今后一定要注意。 在去年检查中,我们对首次发现有问题的户发放了警示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大部分户就能按要求做到,但还有个别户没有引起重视,在整改结束后再次检查还是原来的样子,推托不改,我们的执法人员对这种户发放了《整改通知书》,有的户认为就是发了一张纸,引不起重视,认为我们是走过场,不会对你们怎么样,我要郑重的告诉你们,我们所有发放的都是执法文书,有

4、一定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做不到整改通知书上要求的,那就对不起不了,你违反法律,我们只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了。我记得有一户经营户,我们在检查过种中查出了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无生产合格证的麻辣食品,自己不能提供有效益证明资料,我们只能按政策就地销毁或者依法扣押。有个别户我们刚走,他就在后面骂,当时我们也没有再理会,在第二次检查中,像这种户我们只能政策严格查处,从重进行了处罚。 对依法处理过的户,我们也会和其他户一样正常监管的,发现问题会当面再次提出来叫你整改,不可能罚了款就不管了,那是你自己认为的,希望你们不要阻碍我们的执法检查,甚至不要我们在检查其他户

5、时,你看到我们来了就把门锁了,谁是这种情况,谁自己清楚,我就不在会上点你的大名了,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按照习总书记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检查只能更严更紧,决不会松懈不管的,罚款只是一种手段,督促你们认真做好,如果以后进的货符合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我们还能处理到你吗,希望有问题 -3 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6、以下罚款。 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依照本法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性规定:二是禁止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

7、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性规定:三是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5 有有碍食品安全

8、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4、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企业

9、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患有本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1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义务性规定:二是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 -7 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货单存档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食品的查验,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并索取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资料保存。应当按照供货商名称、进货时间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将相关证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定期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二年。 处罚依据。

1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义务性规定:三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食品贮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四防”及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去年检查时有个别户把方便面、食盐、饮料放在店经营,有的

12、在店内随便放在地方,这些都是不合理,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存放的食品必须放在平台或层架上,离地最少10cm,经营场所地面以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水泥、地板、瓷砖地面为主。根据省局30条规定,存贮不合理的食品一律示为问题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 二是食品销售。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 -9 这几项内容,去年我们检查过程中专门做了安排,只有个别户设臵了专柜,大部分还没有设立,去年年底县局检查时大多户没有落实,要求我乡所有经营户在今年3月底全面落实完成,希望会后大家根扰各看自的实际自学设臵,对不设专柜销售和

13、销售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我们在今后的检查中将从严查处。 上面讲得这些都是大家容易忽视的问题,希望能引起重视,大家尽量按要求经营,我们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一定改,改了就可避免处罚,减少你们的损失,我们罚的款全部都上交县财政了,我也不想处罪你们,如果谁不听,不改,我们只能依法办理了。 义务性规定:四是进销货台帐登记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

14、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义务性规定:五是出具票据 出具票据。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据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 -11 第8页 共8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