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 文 件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价费字〔2011〕103号 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 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 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疏导价费矛盾,维护相关单位、业主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
2、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燃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1650元/户(不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用户灶前阀。计量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不含分户计量装置),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
3、置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表。 (四)供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继续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件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已建成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等新上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
4、装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等单项配套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安装基准价范围内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小区居民用水户表改造收费,继续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20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建成小区居民用电户表改造收费政策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工程安装实行合同管理 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工程安装由开发商或用户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的,受委托单位在
5、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浮动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等内容。未签订安装合同的不得收费。本通知实施前已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的,仍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受委托单位应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收费性质及资金管理 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工程安装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受委托单位负责工程安装费的征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自觉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主题词:规划红线内配套工程安装费标准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经信委。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3日印发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9〕11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10-29
7、访问次数: 860】 济价房字〔2009〕114号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 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
8、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
9、收取。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建住宅 供电 配套工程费 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