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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氧气、乙炔使用、储存、运输管理标准.doc

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使用、储存、运输管理标准一、氧气、乙炔的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4,搬运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禁止单人用肩扛的方法搬运气瓶;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

2、,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二、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氧气、乙炔气瓶的存放点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并设置“存放点编号”、“责任人”、“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牌。3,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4,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5,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距存放点15米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格笼内的气瓶应放置整齐,并戴好瓶帽。6,瓶装氧气必须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瓶装乙炔分开存放,并

3、在存放点附近3米内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7,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8,乙炔气瓶在使用时要注重固定;9,发现氧气、乙炔气瓶有泄漏时,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禁止在带压力的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三、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4,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5,瓶装乙炔气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及时关闭

4、焊、割工具的阀门及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防止倾倒,一旦倾倒,必须竖立静止20分钟后再连接减压器使用;7,使用瓶装乙炔气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乙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8,夏季应防止曝晒;9,严禁敲击、碰撞;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11,严禁用温度超过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

5、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四、气瓶使用监督规定1.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6、2.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3.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钢印标记、颜色标记、附件必须符合规定。4. 气瓶充装单位对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或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责令改正,并由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5. 外观检查不能有明显损伤。6. 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7. 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9条规定了各类气瓶的检验时间。9. 定期检验到当地有资质部门进行。10. 使用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否则根据管理制度纳入考核。附气瓶接收确认事项表一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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