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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所得未达一定标准98年审核标准.docx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98年審核標準 地區項目 臺北市 高雄市 臺北縣 台灣省 金門縣連江縣 補助70% ≦17,655元 <16,964元 <16,188元 <14,744元 <11,100元 補助55% 17,655元(不含) ∫ 26,483元 16,964元 ∫ 22,618元(不含) 16,188元 ∫ 21,584元(不含) 14,744元 ∫ 19,658元(不含) 11,100元 ∫ 14,800元(不含)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98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   臺北市 高雄市

2、臺北縣 台灣省 金門縣連江縣 最低生活費 14,558元 11,309元 10,792元 9,829元 7,400元 最低生活費1.5倍 21,837元 16,964元 16,188元 14,744元 11,100元 最低生活費2倍 29,116元 22,618元 21,584元 19,658元 14,800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7,655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6,483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民眾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

3、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詳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70% 0 直轄市:70%(786元) 30%(337元) 35%(393元) 縣市:35%(393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70%,未達55% 0 直轄市:55%(618元) 45%(505元) 2

4、7.5%(309元) 縣市:27.5%(309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1.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60%定之。 2. 以97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最近一年(95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地區項目 臺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金門縣連江縣 97年最低生活費 14,152元 10,991元 9,8

5、29元 6,500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7,425元 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 在學領有公費。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失蹤,

6、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1. 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a. 工作收入 b.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 c.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 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a.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b.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

7、府)。 c.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d.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

8、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 受禁治產宣告。 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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