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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91210.docx

1、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v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v 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v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v 我们对一些重

2、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8.合同解除和变更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合同变更8.3 联系方式变更9.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明确说明9.2 如实告知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 年龄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争议处理 11.释义3.3 保险金申请3.4 宣告死亡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

3、合同现金价值7.合同中止和复效7.1 合同中止7.2 合同复效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u您与我们订立的

4、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1.4 犹豫期 一、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

5、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v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

6、保险金额;(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2.2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

7、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

8、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w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9、护人指定受益人。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 受益人故意

10、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

11、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保险合同;(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保险合同;(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四) 所能提

12、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保险合同;(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3.4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3、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

14、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x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二、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

15、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4.2保单红利的领取一、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后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二、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三、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y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

16、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5.2 宽限期 一、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z现金价值权益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合同中止和复效7.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

17、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7.2 合同复效 一、 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和变更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8、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2 合同变更 一、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8.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明确说

19、明与如实告知9.1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9.2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 若

20、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 您申报的

21、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

22、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10.3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释义11.1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1.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

23、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11.3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4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1.5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6利息本合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1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红利累积生息所涉及

24、的利息,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计算,我们每年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一次红利累积利率。11.7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1.8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11.9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失明(注);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

25、丧失(注);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

26、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1.10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医疗机构。11.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27、)、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1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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