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 1、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何时施行? 答: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3、何种区域内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 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何时施行? 答: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是什
2、么时间发布施行的? 答: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谁负责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谁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答: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8、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适用何种政策? 答:适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9、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
3、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四个基本原则。 10、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11、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
4、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5、和义务? 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有: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得救济的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对拆迁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另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快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拆迁人、房屋
6、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13、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什么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答: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4、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1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16、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的内容包括:(1)确切的拆迁范围;(2)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3)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4)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5)拆迁的方式和期限;(6)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17、对颁
8、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8、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何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19、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拆迁人;(2)拆迁实施单位;(3)拆迁评估单位;(4)项目内容;(5)拆迁范围;(6)拆迁期限等。 20、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公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公示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
9、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21、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22、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责任承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
10、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11、7)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8)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23、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举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举报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以及投诉。 市监察部门受理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举报以及投诉。 24、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监管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市、区分别成立由监察、审计、信访、建设、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监管工作
12、组,加强对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各区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市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重大拆迁项目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由审计部门对用途不当及去向不明的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查清拆迁人补偿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并依法处理。 25、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 对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经举报并查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由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
13、管部门取消其拆迁资质。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26、拆迁期限指的是什么? 答: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 27、搬迁期限指的是什么? 答: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28、拆迁范围如何确定? 答:拆迁范围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29、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多少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14、门提出延期申请? 答: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0、拆迁人如何实施拆迁? 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3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做拆迁人吗? 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3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接受委托拆迁吗? 答:不能。 33、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转让拆迁业务吗? 答: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34、拆迁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工作内容有:(1
15、对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进行调查;(2)对被拆迁房屋当事人进行拆迁动员;(3)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4)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5)按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合同等。 3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
16、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36、暂停办理房屋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答:房屋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租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37、拆迁当事人应当就哪些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答: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
17、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38、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类型、面积及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3)搬迁期限;(4)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补助费用;(6) 违约责任;(7)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协议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所调换房屋
18、的价款、坐落、结构、用途、面积、层次、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协议除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39、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什么凭证? 答: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 40、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时有何政策? 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41、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19、对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并且以实名制作了《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的拆迁补偿受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时,也可以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 拆迁补偿受益人系指---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以及直系亲属。 (二)上述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的依据以《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资金总额为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以及搬家奖励费。凡房屋拆迁中,未在《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拆迁补偿、补助等金额,一律不予减免契税。 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
20、偿的,其重新获得房屋时的减免契税依据,以《拆迁协议》中记载的补偿、补助等资金总额为准。若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相抵后仍有剩余的,其结余部分的拆迁补偿资金,仍应以《存款证实书》的形式记载,以作为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凭证。 (三)房屋拆迁中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收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或以产权调换形式重新获得房屋的,如果该房屋为普通住宅,则超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购房款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后,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四)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受益人,在《拆迁协议》签订之日前一年内已购买房屋的,如果已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也可按上述规
21、定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上述当事人如暂时不购买房屋,而需将《存款证实书》内资金取出它用的,须在《存款证实书》内留有余额(如一元钱),以保存《存款证实书》原件,作为日后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原始凭证。 (六)申报减免契税的时间为:房产登记部门核准产权登记之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七)申报减免契税所需资料如下:(1)购存量房者,需带《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如卖方是单位的,另需带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商品房者,需带《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1、2、4、32页),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交易部门开具的“契税联系单”;(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
22、议》原件及复印件;(4)《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5)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复印件;(6)属于“低保户”者应提供《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4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补偿专项存款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补偿专项存款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身份证、存款证实书。相关手续应当由本人办理;如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43、申报减免契税有哪些服务地点? 1、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三楼契税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4705266; 2、北京西路2-1号南京市财政局契税
23、征收管理所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3318776; 3、龙蟠路218号《兴隆大厦》六楼房地产交易市场契税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5532957; 4、大光路49号《宏鹰大厦》四楼房地产交易市场契税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4680876。 44、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 45、拆迁中如何处理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
24、屋? 答: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46、市政府227号令对拆迁涉及中、小学生上学问题有何规定? 答: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47、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资金可以挪作他用吗? 答: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拆迁补偿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48、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49、什么是货币补偿? 答: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
25、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的行为。 50、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答: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51、什么是房屋产权调换? 答: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52、什么是产权调换房源证明? 答:产权调换房源证
26、明是指拆迁人的自有房屋或者拆迁人向其他产权人预购房屋的证明(包括现房和期房)。 拆迁人的自有房屋应符合法定转让的条件;拆迁人预购的房屋应具有预购合同,且预购期限长于拆迁期限。 产权调换的房源应经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评估结果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其价格随产权调换房源一并公布。 53、如何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答: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低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高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预购房屋的,其实际购买成交价高于拆迁评估价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54、被拆
27、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55、如何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1、被拆迁房屋领有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领取产权证件的,在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据实确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2、租赁合约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可以实地测量,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该幢房屋内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其中:建筑面积系数= 该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该幢房屋的总使用面积。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内的堂屋、厨房、厕所、楼梯间等共用部分,租赁合约或房产
28、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资料有记载的,按其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记载的,按照共同使用户数均分计算。 4、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约(公房计租)对阁楼有记载的,对其中净空高度在1.4米(含)以上、不超过2.2米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对净空高度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70%计算建筑面积。 56、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57、如何计算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补偿金额? 答: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土地使用面积-计入拆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 公式中土
29、地使用权人与房产所有权人须一致,且涉及面积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58、什么是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 答:最低单价保障是指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政府拆迁保障单价的,以拆迁保障单价进行补偿;最低总额保障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补足至该总价。 59、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在拆迁时享有什么权利? 答: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总价标准7.2万元对
30、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60、如何界定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 答:仅有一处住宅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没有他处住宅、且实际居住。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的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同样规定。 61、拆迁租赁房屋有何规定? 答: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6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
31、有住宅房屋,有何规定? 答: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63、拆迁因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64、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
32、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被拆迁人100%; (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 (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 (四)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被拆迁人60%,房屋承租人40%; (五)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被拆迁人50%,房屋承租人50%; (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
33、际使用超过15年的,被拆迁人40%,房屋承租人60%。 65、如何确定租赁合同期限? 答:租赁合同经多次续签,房屋承租人未变(含房屋承租人名称变更但实为同一单位或同一人)且租赁关系未中断的,自实际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连续计算租赁合同期限。 66、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能给予补偿吗? 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能给予补偿吗? 答: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68、对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如何补偿? 答: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
34、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69、市政府227号令对房屋拆迁补助价格做了哪些规定? 答: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等补助费,标准为: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12个月发放一次性过渡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拆迁人或者房屋
35、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月双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月三倍支付。 2、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月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月双倍支付。 (三)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四)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五)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六)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七)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八)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非住
36、宅房屋拆迁,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标准补助。 70、因房屋拆迁搬家影响上班怎么办? 答: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两天假期。 71、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何奖励措施?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30000元。第16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程序的,以每日递减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具体标准见下表: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完成的天数 奖励标准(人民币) 1—15天 30000元 16天 28000元 17天
37、 26000元 18天 24000元 19天 22000元 20天 20000元 21天 18000元 22天 16000元 23天 14000元 24天 12000元 25天 10000元 26天 8000元 27天 6000元 28天 4000元 29天 2000元 30天 1000元 上述奖励期限及标准只针对2006年4月1日起批准的拆迁项目。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奖励期限及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72、我市对劈卖、析产后房屋的拆迁补偿有何具体规定? 答:(1)对居住面积较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他处无住房
38、符合最低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享受最低总额保障,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实际面积补偿;(2)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3)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4)对经劈卖、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一处房产共有产权处理,即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 73、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应作出何种处罚? 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
39、以下的罚款。 74、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应作出何种处罚? 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5、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应作出何种处罚? 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6、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应作出何种处罚? 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7、拆迁当事人之间发生过激行为的如何处理
40、 答: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什么是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 答: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前,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组织的:就房屋拆迁申请人所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拆迁准备是否已完备等内容,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工作。 79、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进一步确保拆
41、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许可行为正确、合法,从而充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80、拆迁许可听证会的主题是什么? 答:是围绕行政机关对将要审批的拆迁项目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陈述意见、理由,提供证据及相关依据。 81、为何要张贴《拆迁许可告之书》? 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申请人持合法、有效材料向拆迁项目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审核后在作出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前,须以书面形式在拆迁现场张贴告知书。 82、要求拆迁许可听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1)行政相对人在《拆迁许可告知书》张贴的五日内要求听证;(2)项目审批机关制作《听证
42、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确定参加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代表人数等。 83、被拆迁人提出拆迁许可听证申请,应准备什么材料及办理那些手续? 答:准备材料:在《行政许可告知书》张贴之日起的五日内填写好《听证参加人登记表》,对行政处理行为质疑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办理手续:参加听证时,参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拆迁许可听证通知书》办理签到手续。 84、被拆迁居民户数较多的,参加拆迁听证会的代表应有几名组成? 答:不超过15人。 85、什么是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答: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
43、置纠纷而做出的明确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裁决。 86、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答: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87、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4)选定估价机构的证据;(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6)拆迁人有权处分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7)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8)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
44、9)已达成协议数超过规定比例的证明;(8)其他应当提交的与裁决有关的证明材料。 88、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有权部门确认其权属的证明;继承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承受被拆迁房屋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拆迁人未受送达上列第(4)项材料的,免交该项评估报告,但被拆迁人依法自己委托评估的除外。 89、承租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承租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
45、资料:(1)裁决申请书;(2)身份证明或法人、组织的登记证明;(3)保持租赁关系的有效证明;(4)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90、哪些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1)申请人不能提交合法证明文件证明其是拆迁当事人的;(2)对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或其他涉及拆迁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裁决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申请裁决,或者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4)拆迁评估前被拆迁房屋已经灭失的;(5)被拆迁房屋正在发生诉讼或仲裁的;(6)产权不明确的;(7)部分共有人申请裁决的;(8)未按
46、规定进行受理前听证的;(9)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10)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91、中止裁决适用哪几种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2)裁决需要以法院相关裁决、判决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或尚未有处理结果的;(3)当事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4)拆迁人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有利于被拆迁当事人调整的;(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92、终结裁决适用哪些基本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
47、偿安置协议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非拆迁当事人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经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后的15日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表示放弃参加裁决的;(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5)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的;(6)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93、裁决当事人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94、裁决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查明事实及作出裁决的依据、理由;(4)裁决货币补偿的,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8、搬迁期限;裁决产权调换的,应当包含安置用房的详细地址、面积及交付期限、产权调换差价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5)告知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6)裁决日期及裁决机关公章。 95、从申请至作出裁决有期限吗?是多长时间? 答:有。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96、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
49、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7、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8、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获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99、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答:行政强制拆迁
50、和司法强制拆迁是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的两种形式。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司法强制拆迁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100、强制拆迁有什么必要性? 答: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提出过高要求,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决,导致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影响建设工程进行。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是保证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因此,对逾期不按规定搬迁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是必要的。 10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