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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制度.docx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10〕80号 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

3、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市财

4、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

5、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筹集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参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缴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

6、元、第七档60元。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经济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市、区(县级市)政府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对应予以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及以上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

7、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及以上40元。   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为15年。在政府对参保人不补贴期间,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政府也不予以补贴。   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

8、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拨付到位。其中,征收本市“农转居”人员土地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及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

9、政府资助。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办法个人缴费的第一档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

10、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不超过距离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预缴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可选择补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

11、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缴费参保的,可在首次参保时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资格),应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镇政府或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和领取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

12、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对于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二十条 以参保人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13、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如果待遇领取人员首次申领养老金时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

14、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

15、满15年止,从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在领取养老金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缴费期间符合规定的,同样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参保人在领

16、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的余额外,可一次性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正在缴费的参保人,按本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   (三)已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

17、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改发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养老金在其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

18、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含领取基础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第三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地方统筹准备金的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参保

19、人“农转居”后,按本办法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也可选择转为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已按本办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已按本办法享受了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本办法执行,不再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在省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对于由本办法转为按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20、基础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的缴费年限,仅限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农转居”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水平,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结果发放。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曾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省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

21、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三)因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原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方法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的重叠年限部分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22、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我市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

23、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撤销通缉、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被撤销通缉、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主题词:劳动 农村 保险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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