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哈枢指安2011第2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管理,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
2、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三条 建设项目质量目标1.勘测、设计质量优良,并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达到国家优秀设计金奖标准;监理程序符合规定,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规范监理;工程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2.工程实体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站房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
3、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3.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第四条 质量管理依据(1)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3)经批准采用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4)指挥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5)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第五条 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铁道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路局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指挥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哈尔
4、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各副职任副组长,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八条 参加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物资供应等单位应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按照质量管理法规、1SO9000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领导层中应设置质量负责人,专设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实施工作。第九条 指挥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定本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2.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4.组织审查参建各方
5、的质量管理文件;5.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6.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协调部署重要质量工作;7.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8.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信誉评价、评优和考核等活动;9.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条 指挥部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1.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3.参加审批咨询单位的咨询大纲;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5.建立健全本指挥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6.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
6、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7.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8.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10.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11.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12.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13.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14.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15
7、.组织召开现场例会,落实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方案。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1.工程管理部(1)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咨询大纲、组织施工图审核、审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具体工作。(2)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在质量控制方面,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验标和强制性标准;协调质量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3)组织工程验收,检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内业资料,保证真实准确。(4)负责工程验工计价工作,质量不合格不能验工计价。(5)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
8、材料的研究审查和质量论证工作。(6)审核I类变更工程质量控制要求,制定II类变更质量控制要求并落实。(7)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9)参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2.物资设备部(1)负责甲供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甲控、自购物资的质量、准入证、合格证等。(2)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不与验工签证。(3)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4)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组织检查合同履约的具体工作3财务部(1)负责组织检查资金流向,不得因挪用资金影响工程质量。(2)参与施工、监理单
9、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责任1.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指挥部、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3.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4.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和设计情况交底,对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5.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安排专项专业设计人员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
10、计管理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6.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7.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8.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活动,并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责任1.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及有关技术标准
1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2.按投标书的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站),配齐工作人员,专业必须对口,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接受指挥部的监督检查。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征得指挥部同意。3.认真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发现差错或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
12、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重难点技术进行咨询,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平行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的巡视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对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结果不能与施工单位检验结果出自同一试验室。4.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见证、平行试验检验。同类原材料、配构件、设备等不同批次、不同厂家的产品必须进行见证、平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6.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
13、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7.在开工前和施工中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指挥部、设计、施工单位。8.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9.按有关规定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签认工作,参与重要技术方案审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10.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
14、归档,按规定向指挥部报送有关质量报表和情况。11.参与全线定期工程质量检查,样板引路示范工程的组织和质量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12.参加指挥部组织的其他质量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铁路局、指挥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工艺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2.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
15、任。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实验室,并配备有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满足指导现场施工的需要。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一经发现立即清除施工队伍并承担相应责任。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施工。6.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从事技术、质量、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
16、规定机构颁发的上岗证。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同类原材料、配构件、设备等不同批次、不同厂家的产品必须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结果不能与监理单位试验检验结果出自同一试验室,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检查签认;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10.落实
1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终身保修;11.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做好档案移交。12.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责任1.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要求;2.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检验结论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3.严格执行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4.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指挥部向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
18、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和提供相关资料;2.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自觉接受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工作配合;3.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据,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组织咨询、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工程招标前,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审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九条 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指挥部要针对审核后的施工图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
19、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第二十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接到施工图后,由指挥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同时监理、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制度指挥部组织编制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各施工单位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 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制度1.严格供应商(厂家)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合格供应商(厂家)范围内进行招标,确保原材料质量。2.重要材料实行驻场(厂)监造,由指挥部组织实施。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频率,分别对进出场(
20、厂)材料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的书面报告,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4.指挥部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5.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材料质量的监控,切实把好质量关。6.设计单位必须明确甲供、甲控以及特殊(重要)工程用材料、构件或设备的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厂家(特别要求除外)。7.粗、细骨料的质量控制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应把好源头和进场检验,在储存材料的现场还应采取预防措施(如配备必要的筛分、冲洗设施等),对泥土、粉尘含量超标及级配不合格的部分进行纠正处理,确保高性能混凝土采用的原材料全部合格。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等检查验收制度。1.各参建单位的现场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改良土拌合站等在
21、具备生产条件时,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指挥部组织监理、咨询、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进行生产(工作)。2.检查验收标准(条件)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1.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和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施工过程质量试验和检测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签字。2.现场试验室必须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监测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单位最终的试验检测结果不能出自
22、同一个试验室。3.监理单位应设置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履行监理抽检和平行检验职责,指导、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4.涉及桥梁桩基、路基桩基等无损检测,由指挥部招标选定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给予配合,咨询、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控,指挥部对其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抽查。5.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经施工、监理单位提议,由指挥部委托复检。第二十六条 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
23、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设计单位必须按验标规定,及时派员参加桥梁桩基、基础开挖等工序的检查和签字认可。第二十七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指挥部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变更设计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做好设计变更审核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制度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
24、、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并逐级报批后执行。其中:(1)各施工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由监理工程师初审,报总监审查、指挥部批准。(2)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指挥部和总监组织对相邻施工单位的划分进行协调或审核。2.指挥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依据验标中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和评定。(1)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2)指挥部组织施工、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对管段内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
25、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2.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质量监理,强化关键工序旁站,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杜绝不合格工序进入下道工序,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3.指挥部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日检查与月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工程质量,按指挥部制定的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奖励。4.指挥部所有管理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填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附表1),由检查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分别签认留存,返安质部一份,纳入月考核中。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1.工程质量事故报
26、告(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当天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报告程序、处理程序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2.检查情况报告(1)指挥部每月底将当月的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各参建单位。(2)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各参建单位要按期整改,监理公司监督整改情况并及时上报指挥部。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2.现场工程告示牌上,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3.指挥部将对
27、工程质量举报及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第三十四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建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第三十五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第三十六条 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指挥部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
28、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定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制定监理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
29、,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第四十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实施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对施工、咨询、监理、第三方检测和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备存。第四十二条 指挥部根据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及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第四十三条 开展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创优。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四十四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
30、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
31、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第四十七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第四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2.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上报指挥部和监理站。3.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4.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5.凡对质
32、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附表l);附表1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 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于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于月日前报核备。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改进意见检查机构:检查人:年月日改进情况受检单位负责人:年月日验证情况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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