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模拟法庭(本案件人物情节纯属虚构) 环节一:开庭准备 1、人员到位情况、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郑屹:原告杨帆与被告张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郑屹: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请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郑屹: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杨帆:原告杨帆已到庭。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李安已到庭。 被告张康:被告张康已到庭。被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顾全已到庭。 书记员:请问原告和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 原告杨帆:有的。 被告张康:没有证人。 书记员郑屹:请证人在庭外等候。 书记员郑屹: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人民法庭规则》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 一、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
3、出法庭。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读完毕,现请审判员入场(全体起立) 2、核实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徐娟:大家请坐。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身份。 原告杨帆:原告杨帆,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阳县中国化工加油站员工,住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公园路6号,身份证号码: 330326198505171263。联系电话:13867568839 原告代理人李安:原告代理人李安,平阳县九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徐娟:接下来由被告及其代理人陈述身份。 被告张康:被告张康,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阳三顺机器厂职工,住水头镇望雁北路256号
4、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01025742。联系电话:13698076787 被告代理人顾全:被告代理人顾全,平阳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徐娟: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杨帆:无异议。 被告张康:无异议。 审判员徐娟: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3、宣布开庭 审判员徐娟:(敲击法槌)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1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120条的规定,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杨帆与被告张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9条、《中
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本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娟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记录。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审判员徐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的回避? 原告杨帆:不申请回避 被告张康: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徐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徐娟:各方当
6、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杨帆: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张康: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员徐娟:鉴于已送达告知上述材料,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对于权利义务均已清楚,本庭不在重复告知,是否同意? 原告杨帆:同意。 被告张康:同意。 审判员徐娟:原告被告双方庭前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杨帆:不愿意调解。 被告张康:不愿意调解。 审判员徐娟: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环节二:法庭调查(含举证、质证) 审判员徐娟:开庭前,本院已经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被告的答
7、辩状副本送交对方,原被告是否已经收到?是否清楚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 原告杨帆:答辩状副本已收到,内容已清楚。 被告张康:起诉状副本已收到,内容已清楚。 审判员徐娟:各自都已经清楚,那么这里就不再要求各方宣读了。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被告张康与原告杨帆在2018年2月14日签过二手车买卖合同;2、被告张康于2018年2月18日将车子卖给他的朋友林轩,且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审判员徐娟:各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杨帆:无异议。被告张康:无异议。 审判员: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员: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
8、议焦点如下:被告张康将车辆转让给他人是否构成违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杨帆:无异议。 被告张康:无异议。 审判员徐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徐娟: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原告杨帆: 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
9、格 证据2: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3:二手车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在2018年2月14日签过二手车买卖协议的事实。 证据4:通话记录,用以证明原被告签好合同后,原告在2018年2月17日电话告知被告临时有事延后2天取车的事实。 证据5: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以证明奥迪A4L于2018年2月 19日被被告过户给其他人。 审判员徐娟: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张康:有异议,我对证据3、证据4有异议。我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虽然合同已经签定,但由于原告违约,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证据4证明力不够,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原告和被告
10、通过电话,但不能证明我同意延后2天取车。 审判员徐娟: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人李安:有异议。关于证据3,该合同是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签定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该合同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后由于我当事人临时有时,且已电话通知被告延期2天取车,被告明确表示同意。故被告无权单方面终止与原告的二手车转让协议。对于证据4,我方当事人有证人证明我方当事人给被告打过电话,内容就是告知被告延后2天取车。 审判员徐娟: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徐娟:请证人出示身份证件,以核实身份。 (证人小明将身份证及复印件交给审判员。)
11、 审判员徐娟:小明,女,身份证号:330326198507102446,住鳌江镇青年公寓1单元301室。 证人小明:是。 审判员徐娟:请证人向法庭宣誓。 证人小明:我向法庭宣誓:我将如实提供我所知道的事实真相。如果提供了虚假事实,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 审判员徐娟:本法庭接受你的宣誓,接下来请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小明:2018年2月17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因家里有急事需要杨帆帮忙。我去杨帆家找他,他那时正要去提车并交付款项。在我的再三恳求下,他答应先过来帮我办事。随后他立即打电话给被告,在电话里告知被告说2天后取车,并交付款项。 审判员徐娟:被告及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
12、告代理人顾全:请问证人,你听到原告跟对方说2天后取车,那你有没有听到对方说好的。 证人小明:当时电话没有开免提,我没听清对方的回答。 被告代理人顾全:那你除了听到原告跟对方说2天后取车,你还有没听到其他内容。 证人小明:没有了。后来原告挂了电话就与我办事去了。 被告代理顾全: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徐娟:证人退庭。 审判员徐娟:接下来由被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被告张康: 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3:二手车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里第8条约
13、定了“一方违约,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因原告违约,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我方有权将车子专卖给他人。 证据4:银行账号2018年2月18日的流水,证明原告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过车辆买卖款项。 审判员徐娟: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李安:有异议。我方当事人当天未交付款项,是因为当时有事并告知被告延后2天取车并交付款项,被告当时也表示同意的。 审判员徐娟:好,举证、质证结束,原告方是否有问题问被告? 原告杨帆:没有。 审判员徐娟:被告方是否有问题问原告? 被告张康:没有。 审判员徐娟:既然原被告没有问题,那现在由法庭发问。 审判员
14、徐娟:被告,既然你认为原告违约,那你方是否要求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被告张康:我车子已卖,不再要求。 环节三:法庭辩论 审判员徐娟:现进入法庭辩论,先是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杨帆:我们签了书面合同的,你应该把车子卖给我。后来你把车子卖给其它人了,这是违约行为,你应该支付违约金。 审判员徐娟:现由原告代理人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李安: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平阳县九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安,受律所指派担任本案原告杨帆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布如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
15、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将车子卖于其他人,单方面终止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方要求被告赔偿合同里约定的20000元违约金。 审判员徐娟: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张康:2月17日,原告没按事先约定来取车和交付款项,我以为原告不买了,就把车子卖给别人了。 审判员徐娟:现由被告代理人发
16、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顾全: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平阳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全,受律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张康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布如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91条第7款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在此案2018年2月14日签订的书面合同第8条约定了“一方违约,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
17、止”。在2月17日原告未按约前来取车并交付款项,构成实际违约,那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故我方当事人有权将车子另行转让给他人。 审判员徐娟:现在进入相互辩论阶段。 原告杨帆:我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终止合同,将车子卖给其他人,是违约行为。 被告张康:你在约定期限内未来取车并交付款项,已构成实际违约,我有权将车子卖给其他人。 原告杨帆:刚才我朋友小明可以证明2018年2月17日,我打电话跟被告承诺说2天后来取车,并交付钱款。你当时也同意。 被告代理人顾全:但证人小明刚才也说了,有听到原告说,但却未听清楚接电话的人是否表示同意。而且对方无通话录音,难
18、以证明我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况且我方当事人再三表示,对延后2天的约定不知情,也未表示同意。 原告代理人李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60条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我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2月17日电话告知被告延后2天取车并交付款项的口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后被告将车子卖于别人,行为构成违约,就需要赔偿2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 审判员:经过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
19、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杨帆:我在2018年2月17日已电话告知被告延后2天取车并付款,但被告张康将车子转卖给他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偿我合同里约定的20000元违约金。 被告张康:原告与我协议约定交付车辆时间为2018年2月17日,但事实上原告未按约前往提车,先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8条约定,一方违约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故我方当事人有权将车子另行转让给他人。 审判员徐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0、 原告杨帆:不愿意。 被告张康: 不愿意。 环节四:宣判 审判员徐娟:根据法庭调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举证、质证环节还有法庭辩论的情况,本庭确认查明的事实为:1、被告张康与原告杨帆在2018年2月14日关于车子签过买卖合同,原告以179520元价格购买被告名下的奥迪A4L,车牌号浙CW2F45,发动机号EA858,车架号:LFV3A28K6C3004858。2、被告张康于2018年2月18日将车子以187340元卖给他的朋友林轩,且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一份书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21、 原告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但2018年2月17日原告电话告知被告的口头变更合同,仅凭上述通话记录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在2018年2月17日未按约前往提车也未向被告交付款项,此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44条、第60条、第91条之规定,原告行为先构成违约,书面合同自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故被告有权将车子另行转让给他人。 依照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壹仟九佰四十五元,由原告杨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娟: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 庭对原告杨帆与被告张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郑屹: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