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李学校,以下简称“我校”,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按照本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为,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
2、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甘李学校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方可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备案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实施办法,调整内容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后,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评聘方案,组织开展评聘。
3、第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学校将空缺职务,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学校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 学校在不低于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以及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 我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按照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参照校教师专业技
4、术职务,岗位,评聘考核量化标准 ,竞争评聘。 第三章 评聘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学校优先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此类教师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可以不经评聘委员会评聘,由学校直接聘任高级教师专业
5、技术职务。此后,学校空缺岗位的使用按照本评聘实施办法中评聘程序进行。 按照我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规定的条件,教师在改革前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高于改革后评聘条件规定可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的,保留其改革前聘任的层级,等级,不变。 教师,不含正高级、高级,首次进入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时,学校对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级教育部门核定的本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别设置小学和初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开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学校
6、、学生、评聘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测评、问卷调查、综合评议等评价方式,对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相应层级,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自行向学校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评聘工作之前,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符合
7、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学校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学校对申报人员所任教的学生组织- 4 - 问卷调查。测评和调查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报评聘委员会。 第十八条 符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评聘委员会根据其专业工作情况、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评聘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其教师专业能力进行量化打分并组织面试答辩,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作为评聘重要依据。评聘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的
8、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申报人员中,按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选,若拟聘人选出现末位相同票数,则以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的分数按高低确定人选。 第十九条 评聘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当场进行统计公布。评聘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分别负责唱票、计票,监督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监票。 第二十条 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对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学校印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结果文件,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经评聘未被确定为拟聘人
9、选的申报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聘会议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本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聘期为三年。三年内,若出现空缺岗位时,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针对空缺岗位的评聘工作,三年聘期届满后,学校将按照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开展评聘。 第五章 评聘组织 第二十四条 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组成。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为11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兼顾不
10、同学科及老、中、青教师。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学校将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的具体组织,设置不同工作组,分别负责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评聘前公示、评聘组织、唱票计票、评聘结果公示等工作。召开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委员应全部出席。因故未出席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出席委员应独立作出投票决定,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建一个由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我校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量不足以组建评聘委员,须组建校外评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需
11、经学校教师大会投票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员、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为3人,至少2人为党员。 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聘全过程监督,包括评前公示、评聘结果公示期间异议的受理和核实、列席评聘委员会会议、评聘委员会投票监票、监督并确保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等。 第二十七条 参与当次评聘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可相互兼任。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分别在内部推选一名委员,作为本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评聘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12、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申报人员的评价权和表决权, 三,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学校、评聘委员会开展评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权, 三,对申报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查询权, 四,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聘会议, 二,除公示情况外,不泄露评聘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或答复对评聘会议情况的查询, 三,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评聘会议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四,坚持客
13、观、公正、准确的评聘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评聘公正的行为, 五,自觉接受监督, 六,在评议委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七,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单和人员分组情况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 8 - 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
14、报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教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级教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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