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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自我成长及职场衔接.doc

1、為利自我成長及職場銜接,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終身學習活動,得依規定採計終身學習時數,請查照。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等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基此,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取得在職月數之學習時數,尚無疑義,另基於促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俾利職場銜接之立場,倘渠等人員充分利用留職停薪期間,從事數位學習或參加讀書會、學術研討會等多元學習活動,因有助汲取新知、自我成長及日後順利銜接職場需求,爰同意得採計公

2、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三、 至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規定及銓敘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27號書函意旨,尚不得從事由機關核准或選送之進修,併予敘明。 四、 檢附前開銓敘部書函影本1份。    (臺北縣政府98.02.17北府人三字第0980105069)   ●附錄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 為利自我成長及職場銜接,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終身學習活動,得依規定採計終身學習時數,請 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一、 至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規定及銓敘

3、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27號書函意旨,尚不得從事由機關核准或選送之進修,併予敘明。 二、 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等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基此,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取得在職月數之學習時數,尚無疑義,另基於促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俾利職場銜接之立場,倘渠等人員充分利用留職停薪期間,從事數位學習或參加讀書會、學術研討會等多元學習活動,因有助汲取新知、自我成長及日後順利銜接職場需求,爰同意得採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三、 檢附前開銓敘部書函影本1份。 ●附錄一:銓

4、敘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27號書函 有關貴局建議放寬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且給予學習時數,但不補助進修經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 復貴局民國97年11月24日局考字第09700647122號書函。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1第l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復經奉准延長者。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同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

5、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三、 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務人員育3足歲以下子女,且本人及配偶均為公務人員時。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申請時不以女性公務人員為限),機關對該依該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約占全部留職停薪人數一半。是以,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與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多生育之目的不謀而合。又為使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自我成長空間,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l項第3款亦已有所規定,爰公務人員如有進修意願,隨時均得依該規定申請,不影響公務人員從事進修以利職場發展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又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為專心養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爰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機關不得拒絕;公務人員如因職場發展及自我成長之需而進修,不論是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各種進修均須花費相當時間及心力,俾能順利完成進修學程,如同意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易因進修而無法專心養育子女,反與政府鼓勵生育之政策有違,另亦將引起依其他留職停薪條款辦理留職停薪者要求援引比照之困擾。至是否核給進修人員進修時數及給予補助一節,與本部無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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