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35.50KB ,
资源ID:612380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2380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doc

1、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

2、日,而不是统一的 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 (即“日工资性收入”) 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 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

3、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 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腹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4、[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

5、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

6、医疗期满。其它依据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于默写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

7、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 计发; 连续工龄≥1 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 计发; 50% 资收入的 40 % 计发 ; 连续工龄 1 年且 < 3 年者 ,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50 % 计发 ; 连续工龄≥3 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 60% 连续工龄 3 年者 ,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60 % 计发 。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

8、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 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4 年 10 月 22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 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 、 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9、]479 号) 第 2 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 个月的医疗期: 给予 在本单 个月;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 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个

10、月;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 ; 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 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

11、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 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号) 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 、 精神病 、 瘫痪等 ) 的职工 , 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 经企 瘫痪等) 的职工,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医疗期内的待

12、遇如何规定?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1994]479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 的通知 ( 劳部发 号 ) 第 5 条规定 ,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 , 其病假工资 、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 。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