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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务人员行为规范2012.1.doc

1、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12-26   16:21:20   卫新宣函〔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 系 人:陈旭光   联系电话:010-68792269

2、   传  真:010-68792272   E-mail :yljgxwgf@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附  件: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答问参考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

3、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

4、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

5、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

6、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7、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

8、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

9、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10、 第三十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

11、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

12、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

13、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

14、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答问参考0  问:起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15、规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医德医风建设问题专门提出要求。近年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通过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纠风专项治理以及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等一系列活动,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医院管理,深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注重自我

16、学习、努力提高、依法执业,其职业道德素质和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塑造了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保障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也有一些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流程有待改进,个别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诊疗行为不规范,造成了负面影响,群众反映突出。另外,由于医疗机构非常多、医疗队伍比较大,性质和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虽然许多单位在管理中也提出了一些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制度规定,但各有侧重,不太一致。急需要出台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既规范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又能起到一个统一的教育引导作用。因此,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

17、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结合行业管理需要,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卫生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医疗机构工业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已有相关内容,为何还要专门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

18、范》? 答: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虽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中都有相应的内容,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约束。应当说,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已有的这些法律和制度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落实;有些是禁止性约束,缺乏正面教育引导作用;有的比较分散,不太集中,不便统一执行。还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行为方面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反映也比较突出,但由于法律文件的滞后性,这些新的问题

19、在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中都还没有涉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整合、细化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丰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问:请谈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过程。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从今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领导对指定起草这部文件非常重视,多位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按照领导批示,卫生部医政司、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

20、部纠风办会同中国医师协会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小组于今年8月份形成了初稿。此后,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以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还实地到一些医疗机构听取了部分医务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于考虑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慎重起见,经报请卫生部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专门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

21、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在全行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参与进来,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工作,反映社会群众的新期待和要求,理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艰辛,监督他们的行为。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具体适用哪些范围? 答:起草过程中考虑到,虽然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目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社会比较关注的群体,但医务人员只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一部分,患者到医院需要接受的不仅仅是医务人员的服务,医院其他一些诸如行政管理、医技、后勤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也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因此,《医

22、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所有从业人员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并根据不同人员的职业特点,划分为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六类,并在总则第二条对每类人员的范围也作了具体定义。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都作了哪些方面的规范和约束? 答:由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不同类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要求也不尽相同,很难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因此,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在行为规范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具体为:第二章共八条,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23、基本行为规范,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至八章为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还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问:如何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 答: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

24、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师的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同时,对违反本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以维护规范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属于哪一类制度文件?将来以什么形式发布?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当定位为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对医疗机构从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属于卫生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将来将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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