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
2、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
3、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11、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12、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
4、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三、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1、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各项因素,对实体、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2、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3、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4、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5、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网络支付接口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支付接口的管理要
5、求。6、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7、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8、收单机构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9、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10、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的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11、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
6、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12、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13、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14、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如原账号撤销,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15、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16、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对银行卡进行的风险事件,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
7、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17、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的业务活动。1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19、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20、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四、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处罚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
8、进行监督和管理。2、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3、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5、 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6、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7、收单机构发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9、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五、详情请见附件1。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