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发《野生药材收购证》流程图 申办人向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填报《<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自受理之日起(发出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 材料(见注一)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三日内予以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发给《野生药材收
2、购证》的决定 《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委托收购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收购人所在单位 证 件 号 收 购 地 点 收购品种 拟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情况 收购数量 收购区域 收购时间 拟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质量情况 规 格
3、 等 级 质量标准 (可附件) 核发机关审核意见 经手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核发《野生药材收购证》 受 理 通 知 单 编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经形式审查,你单位申报的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决定予以受理。是否批准须经实质审查后决定。本件不做其他证明使用。 (公 章) 年 月 日
4、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核发《野生药材收购证》 不予受理通知单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为: □1、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 □2、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 □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理由
5、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核发《野生药材收购证》
6、 申请材料签收单 编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兹收到上述申请的申请材料原件 __ 套, 复印件 __ 套,电子数据 __ 份,共计 袋。样品 __ 个。 以上系 :首次签收 □ 补正材料后签收□ 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面 □邮寄)告知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
7、正资料。逾期未告知的,自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签收单仅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回执,不作为其他证明使用。 (公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随申请材料移送,第三联交申请人。 核发《野生药材收购证》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8、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还: 1、 2、 3、 4、 5、 注:补正资料后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全部申请资料,并附本通知书。 (公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书一式二
9、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提交材料: 一、《野生药材收购证》申请表; 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要求提供企业综合材料一份,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质量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二)填报《<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介绍企业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拟收购野生药材的数量、区域和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质量标准。 (三)若企业法人委托他人收购要有委托书,要求有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收购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原件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五)收购野生药材仓储和晾晒场所平面示意图,要求标明有效面积、长、宽、高以及具有设施、地理位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