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20KB ,
资源ID:612336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2336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doc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厅质监字(2011)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试验

2、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3、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

4、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

5、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

6、应包括:   (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

7、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8、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9、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 (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