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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产品,是指由总行制订的城乡通用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不含三农特色个贷产品)。 第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是指在银行授权经营管理的框架内,监管行对被监控行的全部或单项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实施预警、停牌、整改、复牌等相关管理措施。 第四条 停复牌管理遵循“穿透式监管、分类实施管理和积极化解风险”的原则。穿透式监管是指总行以省辖二级分行、直辖市和直属分行辖内处级支行为监控单位,省级分行以一

2、级支行,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以二级支行为监控单位,对其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监控,对被监控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审批和业务受理权限实施穿透式监管,对下级行停复牌管理的组织实施进行督导评价。分类实施管理是指根据不同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的风险特征,制订差异化的风险控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资产质量现状,实施差异化管控手段;根据风险资产的变动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约束措施;督促高风险地区加快提升风控水平,实现个人信贷业务总体风控目标。 积极化解风险是指通过停复牌管理措施,督促各级行主动清收、及早处置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控不良贷款的发生与向下迁移,并通过深入查找原因,及时化解风险,严肃追究责任,完善制度流

3、程,强化个贷的责任经营机制。 第五条 监管行是指定期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穿透式监管的主办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被监管行是指开办个人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二级分行、支行。 第六条 风险控制标准是指被监管行全部或单项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可以容忍的不良率阈值。 第七条 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风险控制标准。一级分行可在总行风险控制标准基础上,对辖内被监控行确定不高于总行标准的风险控制标准。 第二章 预  警 第八条 预警是指监管行根据风险控制标准,向被监管行下发《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的过程。《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应向被监管行的上级分行发送。 第九条 预警类型包括:区域风险预警、

4、产品风险预警和重大风险信号预警。 区域风险预警,是指监管行对被监管行全部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的资产质量及风险变动进行预警。 产品风险预警,是指监管行对被监管行单项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的资产质量及风险变动进行预警。 重大风险信号预警,是指监管行在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时,立即对相关行进行预警。重大风险信号包括: (一)通过在线监控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案件线索。 (二)内外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违规事项。 (三)在线监控发现资产质量虽未超标但发生重大异动。 (四)在线监控发现贷后管理重要标准未达标。 (五)其他需要进行预警的重大风险信号。 第十条 监管行个贷业务主管部门对被监

5、控行的个贷资产质量按月开展监测,当月末个人信贷业务区域不良率高于(含达到)风险控制标准但未超过风险控制标准120%、单项产品不良率高于(含达到)风险控制标准但未超过风险控制标准150%时;或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时,实施预警。 第十一条 被监管行及其上级分行个贷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监管行发送的《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后,必须分别建立《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执行台帐》,查找确定风险来源,立即组织自查自纠,有效落实情况核实、原因核查、责任分解、清收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被监管行须按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属于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向一级分行报告。属于重大风险信号的自查自纠报告,

6、必须逐级上报,在《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原发出行。 第三章 停  牌 第十三条 停牌是指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区域或产品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或发现需停牌重大风险信号的情况下,由监管行对其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或受理实施限制,防止经营风险继续扩大的过程。停牌包括上收业务审批权限与暂停业务受理权限两类。 第十四条 上收业务审批权限是指,对被监管行全部或单项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的审批进行限制。对省辖二级分行的审批停牌,其审批权限应上收至省分行有权审批人;对直辖市和直属分行辖内处级支行的审批停牌,其审批权限应上收一级有权审批人。暂停业务受理权限是指

7、对被监管行全部或单项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的受理进行限制,暂停其全部或该项业务的受理权限。 第十五条 停牌标准 (一)超过风险控制标准。 1.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区域月末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120%但未超过风险控制标准150%的,将其区域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单项产品月末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150%但未超过风险控制标准200%的,将一级其单项产品业务审批权限上收一级。 2.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区域月末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150%的,给予三个月整顿期,整顿期结束后仍超出风险控制标准150%的,暂停其区域个人信贷业务受理权限;单项产品月末不良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200%的,给予

8、三个月整顿期,整顿期结束后仍超出风险控制标准200%的,暂停其单项产品业务受理权限。 (二)发现需停牌重大风险信号。 1.被监管行发生大额风险,负面影响较大,需要立即整顿清理,则上收其业务审批权限;清理整顿期间风险状况继续恶化的,则暂停其业务受理权限。 2.被监管行发生大额风险,负面影响较大,且形成风险的原因暂时无法消除,则暂停其业务受理权限。 3.被监管行经营管理不善,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则由监管行认定是否停牌及停止何种权限。 第十六条 停牌流程 (一)上收业务审批权限流程。被监管行达到上收业务审批权限标准时,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向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下发《个人

9、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要求起草签报,提出上收相关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建议,会签本级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提交行长审批同意后,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依据签报制作授权调整书,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执行台帐》,并报原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在CMS系统授权模块中通过参数维护及时调整相关审批权限。 (二)暂停业务受理权限流程。被监管行达到暂停业务受理权限停牌标准时,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向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下发《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提出暂停区域或产

10、品业务受理权限的要求。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后,应立即根据要求暂停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受理权限,登记《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执行台帐》,报原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被监管行在暂停业务受理权限后,须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发放的业务,组织专项清理,由一级分行审核后,明确处置方案,并报总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备案。 第十七条 停牌纪律 上收业务审批权限与暂停业务受理权限均属授权管理范围,不得越权操作。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行内控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内容。总行、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对停牌情况按季进行统计、督导和通报。凡发现停牌

11、期间未按停牌规定擅自办理业务的,视同越权办理业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停牌申诉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被监管行可发起停牌申诉,明确不良贷款清降目标,拟定限期整改方案。省级分行的二级分行、直辖市和直属分行的处级支行的停牌申诉应经一级分行审核后,报总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审批;省级分行的一级支行、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的二级支行的停牌申诉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备案。整改期内未达方案预定目标的被监管行,需立即执行停牌处理。特殊情况包括: (一)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个人信贷业务产品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 (二)单

12、项产品在业务开办初期,因单笔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导致个人信贷业务产品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 (三)由辖内单个经营行不良贷款严重超出风险控制标准,导致上一级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产品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 (四)由单项业务品种不良贷款严重超出风险控制标准,导致全部个人信贷业务超出区域风险控制标准的。 (五)总行和一级分行特批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九条 整改是被监管行在停牌期间,通过加强贷后管理,加大催收和清收工作力度,进一步压降不良贷款,使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重新达标的过程。 第二十条 停牌期间,被监管行应组建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与措施,部署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

13、下方面: (一)组建检查队伍,深入实地核查风险起因、风险规模; (二)明确整改方法、时间要求与验收标准; (三)建立整改台帐,监督整改进度; (四)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加大力度进行清收; (五)对存在主观过失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整改过程中,如被监管行发现新的重大风险线索时,如虚假按揭、虚假贷款、重大挪用等,一级分行应立即报告总行。 第五章 复  牌 第二十二条 复牌是指被监管行通过有效整改,使得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达到复牌标准后,由监管行批准恢复其业务审批或业务受理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复牌标准 (一)因超过风险控制标准被停牌的。 1.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经

14、整改后,其区域个人信贷业务或单项产品不良率下降至风险控制标准120%以内时,恢复其区域个贷或单项产品的审批权限。 2.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经整改后,其区域个人信贷业务不良率下降至风险控制标准150%以内时,恢复其区域个人信贷业务的受理权限;其单项产品不良率,下降至风险控制标准200%以内时,恢复其单项产品的业务受理权限。 (二)因发现需停牌重大风险信号被停牌的。 经过整改,被监管行的重大风险信号基本消除或相关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后,监管行可对其实施复牌。 第二十四条 达到复牌标准可以复牌的,由作出停牌决定的相同决策机构审批认定可否复牌,恢复何种权限(业务审批、业务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

15、牌流程 (一)业务审批权限复牌流程。被监管行达到恢复业务审批权限条件申请复牌时,应向作出停牌决定的原监管行申报,由原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其上一级管理行下发《个人信贷业务复牌通知书》。其上一级管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个人信贷业务复牌通知书》要求起草签报,提出恢复相关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建议,会签本级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提交行长审批同意后,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依据签报制作授权调整书,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执行台帐》,并报原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信贷管理部门在CMS系统授权模块中通过参数维护及时调整相关审批权限。

16、二)业务受理权限复牌流程。被监管行达到恢复业务受理权限条件申请复牌时,应向作出停牌决定的原监管行申报,由原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被监管行的上级行发出《个人信贷业务复牌通知书》,被监管行的上级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后,应立即根据要求恢复被监管行个人信贷业务受理权限,并登记《个人信贷业务停复牌管理执行台帐》。 第二十六条 复牌申请必须严肃、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复牌审批行在受理复牌申请时,要检查复牌申请行停牌期间的放款情况,发现违规申请复牌或停牌期间发生越权放贷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监管行停牌前已签署

17、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在合同期内单笔用信不受业务停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暂停业务受理权限的机构,其负责管理的总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总行级房地产核心客户开发楼盘的个人信贷业务可继续受理,审批权限上收至一级分行有权审批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暂停业务受理权限机构,由其上级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关闭其网上受理渠道。 第三十条 各级行在开办新个人信贷业务产品时,须科学设定风险控制标准,并在产品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风险控制标准要求,以及停复牌管理的实施对象(二级分行或支行),参照本办法实施停复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风险监测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准确进行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1-1.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标准(不良率) 1-2.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提示函 1-3.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 1-4.个人信贷业务复牌通知书 1-5.停复牌管理执行台账(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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