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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银行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丰富本行授信业务品种,规范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根据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交易类应收账款、收费权类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类应收账款是指借款

2、人(卖方或销售商)依据商务合同(指商品交易合同、购销合同等)向付款人(买方或购货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应向付款人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减付款人按照商务合同向借款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质保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第四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两种方式:(一)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一笔或应收账款到期日相近的几笔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交易类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单笔授信; (二)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指借款人以其多笔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授信,本行为其确定应收账款池融资金额,运用蓄水池“积少成多、随存随取”原理,提高企业应

3、收账款使用效率。 第五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小企业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授权范围内地区小企业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 公司业务部: 1.负责非小企业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 授信审批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

4、四) 风险管理部: 1.负责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 各经办行: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

5、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四) 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 (五) 与付款人建立了稳定的供销关系,并能提供近 12 个月的交易记录及相应证明材料; (六) 资信情况良好,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股东无不良记录; (七) 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付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 资信情况良好; (三) 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已按商务合同约定向付款人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已经现实产生;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借款

6、人已有特定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已经签署合法有效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二) 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且非寄售、试用、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三) 商务合同中不得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条款,购销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借款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 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 (五) 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下

7、应收账款不在办理质押融资范围之内: (一) 经过转让的应收账款; (二) 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 所有权归属不确定的应收账款; (四) 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 (五) 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存在未偿付的逾期应收账款; (六) 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存在互相销售的情形; (七)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行认为的不宜做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用途 第十一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借款人在本行的统一授信管理。融资金额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及付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人还款来源、应收账款质量、结构、

8、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可控程度、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最高不超过80%。 第十二条 融资期限根据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结合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仅限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四章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与放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提交有关资料后,经办行对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或转让的风险。 经

9、办行在审批通过后向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原则上应取得付款人回执。 第十五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为借款人开立回款专户并对账户进行监管,付款人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应进入该账户用以清偿本行债务。 回款专户不得开设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六条 经办行在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后,办理放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放后,经办行要于发放当日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台账,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运用动态管理方式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随时监测应收账款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若融资期内出现以下不利情

10、形,经办行应立即停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以确保在融资业务到期日时,池内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可足额覆盖本行信贷业务本息,严防因期限错配导致的融资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或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二) 借款人或付款人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产生贸易纠纷,可能影响其偿还本行债务的; (三) 借款人或付款人涉及破产、重组、托管或类似法律程序的; (四) 借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本行债权的情形。 第十九条 融资收回。 (一) 融资到期日前,若付款人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借款人回款专户,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 1.将所得款项提前清偿

11、本行债务,并通知借款人,将多余资金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2.将所得款项转为定期存款或保证金,追加存单或保证金质押担保,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合同。 (二) 融资到期日,付款人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借款人回款专户,经办行扣除该笔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将多余资金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正常解除。 (三) 若借款人在付款人履行应收账款付款义务前,偿还了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本息,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经办行可将借款人回款专户的资金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 (四) 融资到期日,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行全部债务,付款人也未能按期足额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回款专户,经办行应及时报告总行,并对借款人催收,同时向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付款通知书,向付款人催收。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后,经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本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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